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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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4-01-10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规〔2024〕1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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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规〔2024〕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7日        

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申请、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的临时建筑不在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出让土地包括行政划拨用地和以协议、招拍挂等形式出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包括以下类型:

  (一)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二)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

  (三)经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

  (四)在已出让用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

  第四条 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区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罗湖消防救援大队及各街道办事处等。

  区领导小组作为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相关政策措施,审议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申请项目,指导、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开展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相关工作。区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与审批项目有关的成员单位参加。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履行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相关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临时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指导,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进行消防审批,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审查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项目是否涉及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对需要编报涉水工程建设方案的项目进行方案审批,对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备案)。对涉及市政排水设施的迁移、移动,市政公共供水设施的拆除、改动、迁移事项的审批,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中有关工矿商贸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用地的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进行审批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对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用地是否位于已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范围、是否影响土地整备计划实施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接受有关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咨询,受理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申请并审核相关申请材料,根据区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办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实施批后监管、清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负责协助核查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等有关计划,是否涉及市政公共设施项目,是否占用农用地、基本生态控制线;协助核查临时建筑所涉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害或隐患防治等情况;对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存在争议、专业性较强等特殊情况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负责对临时建筑是否影响生态环境、是否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进行环评审批,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罗湖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设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已审批临时建筑的日常巡查,发现未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建设和使用临时建筑的,及时制止、纠正、查处;按照违法建筑相关法规查处本辖区逾期临时建筑,对尚未拆除的逾期临时建筑实施安全纳管,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临时建筑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适用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临时建筑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建筑管理规范和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临时建筑的建设,必须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已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八条 除已出让用地范围内为该用地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外,其他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必须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申请并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一)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如采用装配式建筑,应选用方便拆除的结构形式。

  (二)临时建筑原则上不得临街开门。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层,总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因特殊工艺要求需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的,经专题论证确认后,可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三)因教育卫生方面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增加临时建筑层数的,需报区政府同意。

  第十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市更新项目、城中村(旧村)整体拆迁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城市快速道路、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或规划用地范围内;

  (三)违反生态控制线范围、城市紫线范围等敏感区域的规划要求;

  (四)不符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五)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六)影响城市防洪、泄洪及河堤结构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审批原则上应当经过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对符合审批条件且各相关成员单位均无意见的项目,经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区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区政府核发批复。

  第十二条 申请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

  2.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含宗地图或红线图);

  4.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审批流程如下:

  (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深入现场勘查、书面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辖区街道办意见(5个工作日内反馈)。

  (二)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汇总相关职能部门及辖区街道办反馈意见和现场勘查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区领导小组审议(或报区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区政府核发批复;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制发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 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消防审批或备案。

  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申请通过审批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住宅区内需增加临时建筑的,由街道办事处协助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进行公示,在住宅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方案(含图纸和文字说明),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居民申请组织听证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申请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的,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建设单位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其中临时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验收,相关验收报告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建筑规划申请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申请延期开工。既不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九条 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抵押、交换、赠与。

  第二十条 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临时建筑的质量及结构消防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后续使用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负安全主体责任,其上级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区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对临时建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在使用期内,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每年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临时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和辖区街道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包含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临时建设工程许可文件的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和使用期限、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建立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台账,将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审批情况抄送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使用是否符合审批许可的要求,并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临时建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法牵头调查处理;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所属行业的临时建筑项目进行监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设施安全与主体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行业规定的使用单位予以查处并及时报告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批先建、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临时建筑超期未拆除等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依法查处。

  对于未按批准内容使用临时建筑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制止无效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按照有关法规撤销相应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2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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