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日期:2023-11-03
名 称: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联合申请用地实施细则》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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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联合申请用地相关工作,根据《深圳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在起草《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以下简称《遴选办法》)的同时,起草了《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联合申请用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联合细则》)。
《联合细则》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联合细则》总体要求。4号文第六条规定“鼓励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联合投标或竞买”,在此基础上,《联合细则》明确适用于罗湖区遴选区级重点产业项目联合申请用地的行为。
二是明确联合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联合申请用地职责分工。各意向竞买企业属于同一产业主管部门的,向该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启动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属于不同产业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向区企服中心提出申请。受理单位作为联合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牵头拟定遴选方案(含竞买资格条件)、统筹产业监管协议等工作。联合体成员属于不同产业主管部门的,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工作。
三是与上级文件衔接。根据4号文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联合实施细则》明确联合项目遴选方案应包括联合意向合作协议草案,且联合体成员须在土地竞买前签订企业联合竞买协议书。
四是明确监管机制。4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联合竞得土地的,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分别与区政府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第三十九条规定“联合竞得土地的,区政府对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分别进行考核,如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分别承担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联合实施细则》明确联合体竞得土地后,各联合体成员并列作为产业用地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别与联合体成员监管单位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接受监管。联合体成员监管单位对各联合体成员分别进行考核,如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各联合体成员分别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