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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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403030075456958/2020-00043 发布机构: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2-05-26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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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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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

  伴随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行业在我区内的蓬勃发展,对该行业的规范管理已迫在眉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实际状况,我局起草了《深圳市罗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在编制本细则前,我局对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现状进行充分调研,对已建成各类充电站点510处进行了分组实地踏查,通过区级部门座谈会,对接交通、交警和规自等市级部门,走访公交、出租和网约等各类新能源汽车公司,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大量前期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立足于充电设施发展实际,创新思路,细化举措,确定了本细则的总体思路。

  二、存在问题

  在实地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系列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充电设施建设布局不合理

  从规模上来看,我区已建成充电站点510处,充电设施6164个,充电车位7238个,已经满足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的目标;但从布局上来看,“有车无桩”和“有桩无车”的问题仍然并存,快速充电桩排队充电,慢速充电桩闲置无用的现象严重。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编制,引导充电设施科学合理布局,提高充电设施利用率,才能逐步形成符合我区实际的充电网络。

  (二)充电设施安全监管难落地

  尽管目前省市都已经出台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但是充电设施的建设方、运营方和场地提供方等三方对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概念模糊,没有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导致充电设施监管对象缺失。关于充电设施安全监管职责,市暂行办法中各市直部门和区级政府的监管范围存在职责交叉和指代不明的问题。因此,我区亟需出台办法,理清各部门分工,划清市区职责,让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工作可落地、可执行。

  (三)充电设施准入标准不严格

  随着“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的推进实施,全市公交车、出租车和物流车等电动化置换提速,充电设施的建设需求也不断增大。与此同时,充电电池自燃、充电车辆起火事故时有发生。从2017年起,市发改委取消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由于充电设施准入标准的缺失,导致各级政府部门对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活动掌握不明,分布情况掌握不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充电设施的风险指数。因此,明确充电设施安全准入标准,才能更加有效地构建充电设施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三、目标任务

  针对存在问题,结合罗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实际,本办法的编制思路围绕以下三点展开:

  (一)加强行业统筹管理,提高充电设施布局的科学性

  明确发展改革局是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的管理部门,要正确履行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要统筹好本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推广应用,组织编制本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协调推动相关建设工作,从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确保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全覆盖

  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的监督管理职责,以细化各条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为主,同时兼顾各类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属地管理责任,划清各部门之间的界线,充分调动各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资源,达到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

  (三)加强建设管理,保证充电设施建设有据可依

  明确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要求,包括建设要求、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备案、现场技术确认、充电设施备案等各项流程,使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据可依,改善充电设施的运营监管环境,保证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可靠。

  四、重点内容说明

  (一)关于适用对象范围的明确

  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根据暂行办法的编制说明,对于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因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故不在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内部非经营性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不属于个人自用,因此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关于安全准入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2019年修订版)》,本细则在第十条中增加了施工单位资质、工程建设要求、充电设备标准和充电安装位置等4项准入条件。同时,采纳区应急管理局的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在规划设计阶段做好风险安全评估和防控论证。

  (三)关于充电设施备案的规定

  1.关于安全生产备案。根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零星作业包括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但市暂行办法没有相关表述,考虑到充电设施生产作业和经营活动存在特定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为了有效加强安全监管,本细则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了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备案的要求。

  2.关于充电设施备案。市暂行办法要求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根据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区政府申请备案,并将备案情况通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本办法对充电设施备案的申请材料作出进一步明确,制定《罗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备案表》,便于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掌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从源头上保证充电设施安全可靠地投入运行。

  (四)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和其他配套服务。市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但是在前期调研中我们发现,很多充电设施仍然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因此,本细则在第十五条中明确提出要求:原则上各类充电设施应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未委托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建设单位与合作方必须在签署相关协议时,明确双方运营管理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该协议也作为充电设施备案的申请材料之一,且协议中要明确双方运营管理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五)关于监管职责的分工

  为更清晰界定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避免发生部门间权责不清和推诿扯皮的情况,本细则在市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监管职责的分工进行了细化和分解,既确保本辖区充电设施监管范围全覆盖,又兼顾对应市直部门分工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全监管全覆盖。具体包括:

  1.关于充电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划分

  区发展改革局是本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区住房建设局、区属国有企业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罗湖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罗湖交警大队和各街道办事处是职责范围内充电设施安全监管部门。

  2.关于充电设施所属场所的划分

  充电设施绝大部分安装在停车场内,也有部分在空地上建设,因此市暂行办法是按照充电设施所属场地对安全监管职责进行分工的。停车场分为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又分为社会公共类和住宅类。本细则明确经营性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由罗湖交警大队负责安全监管;住宅区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安全监管;其他非经营性停车场参考市直部门,并结合罗湖实际进行职责分工。

  3.关于市区安全监管职责的划分

  (1)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在市属国有企业内部非经营性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在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非经营性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在市属公园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4)其他上级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内部非经营性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5)各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关于日常安全隐患排查的规定

  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社区工作站在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所在区域内的充电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所属街道办报告情况,所属街道办应当督促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并将结果通报区发展改革局和应急管理局。

  (七)关于安全监控平台的补充说明

  考虑到目前市发改委统一建立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还未投运,因此本办法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在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未正式投入运行前,各企业级监控系统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系统进行通信的能力。

  (八)关于保障处置措施的规定

  1.关于公众举报机制。市暂行办法只明确了公众举报的通道,本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区应急管理和信访投诉电话,明确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负责协调处理和回复的职责,确保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响。

  2.关于问题处置机制。本细则第六章明确了监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问题处置办法,行业监管部门应对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行业管理部门应将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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