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11440303576388730Q/2018-00029 发布机构: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8-11-16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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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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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罗府办规〔2018〕9号)已于2018年11月13日印发实施,现对该办法主要事项进行政策解读,具体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298号令)的有关决定,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职权由原来的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调整至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根据区编办《关于调整我区规划土地监察体制的通知》(罗编〔2017〕43 号),我区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职权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承接。为规范我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和管理工作,明确及指导具体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有必要出台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目标任务

  《暂行办法》编制的目的在于适应新政策下的新要求,实现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统一管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一方面,把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统一纳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管理;另一方面,结合各区先进经验和罗湖实际,精简优化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程序。

  三、法律依据

  《暂行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6章35条,主要从适用条件、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符合申请的情形、应提交的材料、审查事项、临时租金等)、消防审核与验收、监督管理(期限、提前收回等)等几部分,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和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与管理。

  (二)关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未出让土地。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在已批临时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已出让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三)关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流程

  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采取联席会议制度。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接收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区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由分管规划土地监察的区领导召集,参加联席会议的单位有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环保水务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城市更新局、区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市交委罗湖交通运输局、各街道办事处等。

  (四)关于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监督管理

  为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管,《暂行办法》第五章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项项目监督管理做了相应规定。一方面规定建设单位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项目安全责任主体,区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规定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实行挂牌公示。同时规定对于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将申请单位失信行为上传征信系统。

  (五)关于临时用地使用相关费用

  《暂行办法》中明确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地价的项目,统一免收临时用地使用费。其余使用国有储备土地的租金测算计收方式按照《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深规土〔2013〕12号)执行。同时结合《土地复垦条例》对占用农用地的临时用地约定需另行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六)关于原《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施行后,2017年9月7日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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