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罗湖区委(政府)办发布日期:2009-10-14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垃圾清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 号: 罗府办〔2008〕56号
罗府办〔2008〕56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垃圾清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垃圾清运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五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深圳市罗湖区垃圾清运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罗湖辖区垃圾清运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罗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鼓励无公害垃圾清运模式改革,保障垃圾清运工作的开展,垃圾清运费按规定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 区政府鼓励和支持垃圾清运先进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对促进垃圾清运工作改革和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局是罗湖辖区垃圾清运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区城市管理局委托区环卫机运队(以下简称“机运队”)具体负责全区垃圾清运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第五条 全区垃圾清运业务由依据招投标程序产生的运营商统一承担。
第六条 垃圾清运实行有偿服务。
各委托清运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深圳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机运队缴纳垃圾清运服务费。
机运队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向委托清运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垃圾清运服务费。
主管部门负责向垃圾清运工作的运营商支付垃圾清运费。
第七条 费用的收取与支付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垃圾清运服务费的收取
第八条 机运队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向委托清运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垃圾清运服务费。
收取费用的,主管部门应当与委托清运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有偿服务合同。合同范本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条 机运队应当指定专人承担收费工作。收费人员应当持主管部门核发的《垃圾清运服务费收费证》上岗。
第十条 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向被收取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广东省深圳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不开具发票的,对方有权拒绝缴费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收取的费用统一上缴区财政专用账户。
费用的收取、保管和上缴应当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具体细则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运营商职责
第十二条 运营商应当依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垃圾收集、清运义务。垃圾转运站配有公厕的,一并纳入运营商管理范围。
垃圾收集及清运的具体作业标准按照市、区有关作业规范及合同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运营商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指标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垃圾清运服务水平和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 运营商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购置符合质量和数量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并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
收集垃圾的容器应当根据各服务区域的实际需求足额配置和合理摆放。
第十五条 运营商自行配置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编号并加印标识。用于垃圾清运作业的车辆应当安装便于监管的GPS追踪仪。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运营商不得将前款规定的设备、设施用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之外的区域。
第十六条 运营商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垃圾收集、清运及公厕管理的技术和流程。
第十七条 运营商应当保证垃圾清运车辆车况良好,不得使用故障车、报废车进行垃圾清运。
第十八条 运营商在作业过程中,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 驾驶垃圾清运车辆的司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
第二十条 运营商应当制发统一的工作服。工作人员作业时应当着工作服。作业时应当在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垃圾清运设备,并于每日作业完毕后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运营商应当承担垃圾源头保洁及收集工作,应保证容器及放置地点硬底化并保持清洁,容器无残缺,垃圾装载量不超过容器总容量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到期后,运营商应当交还主管部门交其使用的设施、设备,并确保其状况良好、功能正常,设施、设备已到报废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运营商应当制定垃圾清运应急措施,以应对紧急情况,确保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垃圾清运工作。
有多个运营商的,各运营商之间应当建立应急支援机制,保障全区垃圾清运工作的完成。
第四章 垃圾清运费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 运营商完成合同约定的垃圾清运任务的,由主管部门(或区财政)支付垃圾清运费。
运营商不得再向各委托清运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垃圾清运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垃圾清运费的计价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运营商当月实际完成的垃圾清运量乘以合同约定的垃圾清运单价;
(二)第一周年内以运营商当月实际完成的垃圾清运量乘以合同约定的垃圾清运单价;自第二年开始,以后每年均以第一周年的月平均垃圾清运量乘以合同约定的垃圾清运单价为标准计价;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第二十七条 垃圾清运量的核定从以下方式中选用:
(一)以垃圾受纳场的电子计量数据为依据。因电子计量器发生故障致垃圾清运纪录不完整的,发生故障时段内的日垃圾清运量按发生故障前一个月同等时段的日平均垃圾清运量计算;
(二)以每季度第一个月内连续7天垃圾压缩总量的日平均量作为该季度的日垃圾清运量的核定依据;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核定方法。
第二十八条 运营商应当如实填写各垃圾转运、垃圾清运台帐记录,作为核对垃圾清运量的基础数据。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垃圾清运量核定及垃圾清运费计算的具体细则。
垃圾清运量的具体核定及垃圾清运费的具体计算由机运队负责。机运队应当按月全面核定业务数据,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章 监管职责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垃圾清运工作的统一管理,并对机运队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机运队应当全面履行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全区垃圾清运工作正常有序。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垃圾清运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健全收费人员的培训及管理制度;
(三)收取垃圾清运服务费;
(四)对运营商的垃圾清运设备、设施、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运营商的垃圾清运作业规范、安全措施、清运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对运营商违规作业情况进行取证;
(六)按照《罗湖区垃圾清运及配套公厕考核计分表》的规定对运营商的垃圾清运情况及配套公厕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七)核定垃圾清运量;
(八)提供垃圾清运应急支援;
(九)与垃圾清运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机运队应当指定专人承担前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工作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拖延、推诿。
第三十三条 运营商因故不能完成垃圾清运任务的,可向机运队申请应急支援。
机运队应要求提供应急支援的,按照运营商中标单价全额收取费用。该费用由运营商直接支付给机运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全区垃圾清运工作没有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行不力,影响全区垃圾清运工作的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机运队没有全面履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职责,致使全区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时完成,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机运队未按规定及时将垃圾清运服务费上缴区财政专用账户,截留、挪用的,除追回截留、挪用的费用外,还应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收费人员不出示证件或不出具发票收取费用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其收费资格。
因保管不善,致收取的费用丢失的,相关收费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收取的费用不及时上缴,截留、挪用的,除追回截留、挪用的费用外,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收费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管人员与运营商勾结,虚报、多报垃圾清运量,造成向运营商多付垃圾清运费的,除责令其追回多付的费用外,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运营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清运任务的,按照下列规定扣除相应分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依据《罗湖区垃圾清运及配套公厕考核计分表》量化考核结果,每扣1分,相应扣除当月应付的垃圾清运费1000元;
(二)当月考核分值在80分至89分的,垃圾清运费按中标单价(含递增部分)下浮10%支付;考核分值在79分以下的,按中标单价(含递增部分)下浮20%支付;
(三)连续两个月考核分值在79分以下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有三次在79分以下的,终止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清运作业质量受到相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和市民投诉,一经查实的,按照《罗湖区垃圾清运及配套公厕考核计分表》的规定双倍扣分。
(五)向合同约定区域的单位或个人另行收取垃圾清运服务费的,责令退还,并按收取金额的三倍自当月应付的垃圾清运费中扣除。
(六)虚报、多报垃圾清运量,以致多收垃圾清运费的,除追回多收的费用外,并按多收费用的三倍自当月应付的垃圾清运费中扣除。
(七)未经同意在合同约定区域外使用垃圾清运设施、设备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自当月应付的垃圾清运费扣除1000元至5000元;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条 因运营商违反本办法被终止合同的,该合同约定区域的垃圾清运项目在重新招投标前,由主管部门指定其他运营商负责。具体权利、义务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在主管部门指定的运营商未到位之前,违约的运营商应当无偿完成原合同约定的垃圾清运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清运服务费是指机运队受主管部门委托向委托清运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垃圾清运费是指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基于合同约定和运营商实际完成的垃圾清运量向运营商支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