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7-099883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6-21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规〔2017〕5号
《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区财政局联系。
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标准、时间和对象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把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施、资源有序开发、现行政策落实有机结合起来,制定本补偿办法。
第二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适用对象为罗湖区大望、梧桐山的原村民,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一)截至2016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的大望、梧桐山股份合作公司原始股民,包括1992年农村城市化及后来因继承、转让形成的股民(通过转让、赠送、买卖得来的非原村民的股民除外)和农村城市化时按市、区有关文件规定享有一定比例分配的股民。
如果1个股民因去世或其他原因将其拥有的1份股权继承或转让给2个以上的股民,此类情形受益的若干股民只能享受1份补贴;1个股民持有若干份股权的,只享受1份补贴。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办理继承、转让等手续无法确认股权受益人的,不列入本次补贴范围。
(二)在中国境内的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股民,其配偶和子(含媳妇)女(1992年6月30日前出嫁女除外),并且该配偶和子(含媳妇)女是截至2016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的境内居民,享受本次补贴。
(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1992年6月30日城市化前农转非,世代居住大望、梧桐山社区的原籍村民。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补助适用对象条件的认定:
(一)补助对象原则上为2016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的户籍原村民。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户口外迁的原村民,因其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基本条件已发生变化,因此不予补助;若在补助期间户口外迁,则生态保护专项补助金发放至迁户当月止。因读书、服兵役而户口外迁的可继续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直至完成学业或服完兵役。
(二)大望股份合作公司和梧桐山股份合作公司的女股民互嫁到对方社区的,该女股民及其配偶和子女只能享受一方补助,不得在对方社区重复申领。具体在哪个社区享受补助,由股民本人确定,按程序报批、备案。
(三)对于2016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并已取得港澳台或国外居住权的户籍原村民,享受本地集体分红的,给予补助;不享受本地集体分红的,不予补助。
(四)2016年12月31日前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职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纳入补助范围。
(五)在实施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股民涉及刑事犯罪的,从行为发生之日起,停发其个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服刑期满释放后,由释放当月起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停发期间的补助金不再补发。
(六)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期间死亡的不再给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七)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若补助对象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政策的,则从其条件发生变化当月起,停发其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第四条 所有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象均剔除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及退休人员,对于有无正式工作和是否正式职工的界定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已招调工的人员,视为有正式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视为没有正式工作。
(二)由于目前银行、电信、邮政、供电、保险等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招工方式转变,对于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月收入达到当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员,视为有正式工作,不予补助;对于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月收入未达到当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员,视为没有正式工作,申请人需要出具工作收入证明(见附件1)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三)对原已招工,但又下岗人员,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2016年12月31日前下岗有安置的人员,包括:
1.下岗时由单位一次性或每月发放补助的;
2.企业改制时持有公司股份的;
3.原单位继续代交社保金的;
4.已重新安排工作的。
上述四类人在原单位下岗后已作妥善处理,故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二种:2016年12月31日前下岗并解除了劳动关系而没有安置的,视为没有正式工作。若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重新有正式工作的,自有正式工作当月起停发。
第五条 所有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环境,支持大望、梧桐山社区的保护与转型,配合政府开展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实施期间,对生态保护不力以及不配合政府开展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将取消、停发或扣减其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发生以下任一行为的,也将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考核裁量标准,取消、停发或扣减相关责任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一)破坏生态环境(如毁林、引发森林火灾、破坏水库生态、污染环境等)的;
(二)污染环境(如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产生较大环境影响事件)的;
(三)违法抢建抢种(包括在水域非法养殖)的;
(四)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出租物业用于非法小作坊经营、直接经营非法小作坊的;
(五)不配合政府进行公益项目、重大项目开发建设的;
(六)不配合政府主导的搬迁、拆迁、土地整备及附着物征收的。
第七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600元。
第八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在区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
第九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时间暂定3年,即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二章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申报、考核程序
第十条 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考核与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以及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条件的人员,由申请人据实填写《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格认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无填写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代为填写。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负责对本公司股民填报的《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审,填报初审意见后交社区工作站进行复审,社区工作站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审通过后,由社区工作站统一报东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东湖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资格认证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进行考核。对存在不符合申请补偿条件的申请人,由东湖街道办事处填写《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象考核表》(见附件3),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审核通过后,东湖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人信息及考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东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或举报,东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回复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六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金实行按月发放,社区工作站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份补助人数和金额报送东湖街道办事处,由东湖街道办事处按照核定的最终补助人数和金额于每月10日前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补助对象个人账号,并填制《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见附件4)报罗湖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罗湖区财政局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东湖街道办事处、各社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顺利发放。对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补助人员申请资格;对因工作疏忽造成数据错漏、情况失实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弄虚作假的,以及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政策发布和名单公示期间,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说明工作,对政策发布及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工作,必要时罗湖区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世代”,是以申请人为第一代,往上追溯三代。
本办法所指“本地区”,是指大望、梧桐山社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财政局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罗府办〔2014〕26号)废止。
附件1
工作收入证明
东湖街道办:
同志,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系我单位工作人员,自 年 月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其 年度月收入为 元人民币,未达到 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特此证明。
单 位 负 责 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单 位 名 称 (盖章):
年 月 日
声明:
1.本证明仅用于《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第四条:对于在国有企业工作且月收入达到当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员,视为有正式工作,不予补助;对于在国有企业工作且月收入未达到当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员,视为没有正式工作,申请人需要出具工作收入证明。
2.本单位保证以上情况的真实性,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附件2
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申请表
社区 | 居民小组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申请类型(在所属类型前方框打“√”) | ||||||
□ 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原始股民。 | ||||||
声明:本人已明确知道个人责任、义务,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股份公司意见 | 单位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社区 意见 | 单位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东湖街道办事处意见 | 单位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象考核表
社区 | 居民小组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东湖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意见 | 违反事由: | ||||
东湖街道办事处意见 | 单位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
东湖街道办事处 社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备注 |
本社区符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人员共计 名。
说明:出生日期请按8位数标准格式填写,如19880101。
制表人: 社区负责人:
东湖街道办事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