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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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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属国企:

  《深圳市罗湖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          

  

深圳市罗湖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完善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直管企业、所属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财务行为。

  第三条  区国资局是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监督指导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活动;

  (二)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调整方案,统筹国有资产、资本收益收缴工作;

  (三)审批国有企业年度预算草案;

  (四)委派财务总监、外部董事、监事对直管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年度决算和审计工作;

  (六)向直管企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对直管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区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直管企业是国有企业财务行为的实施主体及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规范执行;

  (二)编制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年度预算草案;

  (三)监督检查、规范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

  (四)收集分析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财务、资产收益及支出、投融资及担保、资产处置、资产变动等情况,并向区国资局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下达年度经营指标,并对所属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六)区国资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全面预算是在国有企业战略目标的指引下,在对未来环境预测的基础上,以货币或其他计量形式反映国有企业预算期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作等活动的具体计划安排。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和财务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第六条  国有企业年度预算草案由年度预算报表、年度预算编制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构成。

  年度预算编制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有企业战略目标的制定;

  (二)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

  (三)预算编制工作的组织;

  (四)预算年度内主要预算指标的分析;

  (五)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说明;

  (六)预算执行保障措施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的说明。

  第七条  国有企业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如下:

  (一)根据区国资局的国有企业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安排,直管企业应将国有企业下一年度经营目标分解下达到所属企业,并组织所属企业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二)直管企业对所属企业的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并按照区国资局统一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报送区国资局。区国资局对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并与直管企业交换预算审核意见,对于需要调整的,直管企业根据反馈意见及时修改;

  (三)直管企业应将修改后的年度预算草案报送区国资局最终审批。年度预算草案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财务总监应就国有企业年度预算草案出具独立审核意见。

  第八条  经区国资局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案,不得随意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直管企业可以在每年9月底前申请调整,经区国资局审批后执行:

  (一)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国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区政府临时指定直管企业承担的投资项目;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九条  区国资局定期对直管企业上一年度预算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直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企业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十条  区国资局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程序如下:

  (一)根据区财政局下发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要求,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作为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按法定程序经区人大审议后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国有企业上交、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取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利润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净利润的30%。

  前款所称企业净利润,是指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企业利润总额(不含因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及权益法核算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扣除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净利润。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每年应缴利润必须在次年6月末前缴清。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新设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现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购买企业股权及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二)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包括发放安置补偿金、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所欠工资、其他资金支持等;

  (三)其他支出。包括区政府统筹安排的各项支出、国有资产监管费支出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监管费,是指区国资局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在行政办公经费以外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支出项目:

  (一)审计费用;

  (二)企业经营者奖励费用;

  (三)资产评估费用;

  (四)清产核资费用;

  (五)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六)诉讼及律师代理费用;

  (七)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八)课题调研和培训费用;

  (九)信息化建设费用;

  (十)其他费用。


第四章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直管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报表(含合并财务报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区国资局。

  第十七条 区国资局负责统筹国有企业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组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可交由直管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不得干预正常审计工作,应当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所提供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结果运用:

  (一)区国资局依据审计结果对直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二)直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制度、规范、准则,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按照规定完成有关整改工作。直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区国资局。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事项(不含房屋、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变动)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账面原值(按国有股权所占份额计,下同)10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审批;

  (二)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审核后,报区国资局审批;

  (三)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是指国有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单笔净资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审批,报区国资局备案;

  (二)单笔净资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提出申请,报区国资局审批;

  (三)单笔净资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三条 资产损失核销申请,应当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定期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直管企业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担任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直管企业每年应当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核销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区国资局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档案管理,做到“账销案存”,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申请核销的国有企业关闭或注销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上级产权单位保管。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为完成中央、省、市、区交给的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的捐赠,经企业党组织研究,并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依法依规实施,并建立专项台账。

  国有企业在完成中央、省、市、区交给的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以外的捐赠单笔金额(价值)2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审批,报区国资局备案;捐赠单笔金额(价值)20万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审核后,报区国资局审批。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拒绝提供财务数据、相关文件等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影响和妨碍正常审计工作;或企业对年审发现问题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局反映情况。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人员在财务管理中利用职务之便,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或与国有企业及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结果的,区国资局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并建议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金额币别为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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