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规〔2019〕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直驻罗湖各单位: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罗湖行政区域内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两种方式,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由区实施的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单个工程总投资两百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区属医院单台医疗设备五十万元(不含)以上、社康中心单台医疗设备十万元(不含)以上的设备购置,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单个工程总投资两百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从部门预算中统一安排并负责管理。除医疗设备外的其它单纯设备购置以及区属物业购置不适用本办法,按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通过建立项目库的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启动受理,区发展改革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区前期办开展前期工作、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建设实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具体按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期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进度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总投资五千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二)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项目;
(三)经区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并按照A、B、C分类管理。由各单位提出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需求,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需求库和储备库,从储备库中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区财政本级预算相衔接。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符合条件的民生项目应进行民生项目评估论证,原则上经评估论证通过后方可列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安排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的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第二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增加概算的,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管养,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档案管理和移交、项目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
区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和政府投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按期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和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玩忽职守、违规进行建设活动、未按规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筹措、拨付或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方案设计、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由建设单位在相关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8〕6号)同时废止。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类型按照附件1《区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和建设单位划定》执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政府投资方向和范围进行定期评估调整。
涉及租赁物业的装修改造确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区物业办会同需求单位应就拟选址物业的功能、结构、安全、消防等是否满足使用需求进行技术评估,并在通过后连同技术评估结果书面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的意见,落实相关经费后再签订租赁合同。完成以上程序后,方可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单个工程总投资两百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区属医院单台医疗设备五十万元(不含)以上、社康中心单台医疗设备十万元(不含)以上的设备购置,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单个工程总投资两百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不适用本细则,由区财政局从部门预算中统一安排并负责管理。除医疗设备外的其它单纯设备购置以及区属物业购置不适用本细则,按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区前期办开展前期工作、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建设实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区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水务工程由区水务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及市容环境提升类项目由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道路品质提升及交通拥堵治理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负责,单纯燃气管道工程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单纯电力工程类项目由罗湖供电局负责,信息化工程由区智慧城市建设中心负责。具体分类按照附件1《区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和建设单位划定》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不符合前款要求需要另行确定建设单位的项目,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可按议定的要求实施项目。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开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督办考核。
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等部门按照附件2《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各部门职能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三)资金安排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工期、标准,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坚持概算控制总投资的原则;
(六)实行A、B、C分类管理制;
(七)建立文明、安全、环保的施工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同步进行;
(八)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整、准确填报项目信息,上传项目建议书、有关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材料。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赋码,形成项目国家编码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区发展改革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区发展改革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设地点、拟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项目概算应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区政府应当加强项目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充分征求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有关规划、用地、资金等重大问题充分研究。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应当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进行评估审核。评估审核通过后,区发展改革局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审核。总投资一亿元(含)以下的项目按程序报分管需求单位、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区长审批;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项目前期经费下达,区发展改革局也可视情况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一并安排前期经费。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示。属于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罗湖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指引》规定进行项目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项目建设模式。拟采用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建设模式的,区发展改革局报分管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批准后按程序开展下一步工作,具体按照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信息化类项目的综合规划、方案论证、建设管理等按照区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区发展改革局可视项目情况和实际需要,将项目建设模式纳入项目建议书的审核意见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进行评估审核。评估审核通过后,区发展改革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审批。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概算申报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用地规划许可或规划设计要点后,应及时开展设计单位的委托工作。设计单位的委托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设计单位确定后即按程序开展设计工作,方案设计的管理实施按照《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方案设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并提出拟定的建设工期及其测算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前应当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进行评估审核。评估审核通过后,区发展改革局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审核,其中交通、水务工程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初步设计及概算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总投资一亿元(含)以下的项目报分管需求单位、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区长审批;
(二)总投资一亿元(不含)以上的项目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含)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简易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按照简易审批程序执行相关前期工作的报批工作。
第十六条 经区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可免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及概算,但需在初步设计及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
第十七条 申报总投资五千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或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项目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项目申报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不含)以上且超批准项目建议书匡算百分之十(不含)以上的,仍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加入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和效能水平分析等相关内容,区发展改革局可不再另行进行节能审查:
(一)水利、城市道路、公路等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一千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五百万千瓦时的项目。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按照《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管理细则》规定,提出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需求,并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建议书编制和申报储备入库等工作。
项目建议书已批准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进行储备管理。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年度财政资金供给情况、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等综合指标及项目进度,从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二十一条 续建项目和已取得概算批复拟新开工的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已取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属于区委、区政府年中部署的项目,需要列入当年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中预留相应建设资金或前期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编制与区财政年度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做好与本级预算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
(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计划类别、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三)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四)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和资金安排。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按照A、B、C分类管理,与项目审批程序滚动递进:
(一)A类:续建项目或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获批准的项目,纳入A类管理;
(二)B类: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但仍须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项目,纳入B类管理;
(三)C类: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的项目,纳入C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投资一千万元(不含)以上的教育、医疗卫生、城市交通、住房保障、环境保护、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政府投资项目,应进行民生项目评估论证,涉密工程和应急工程除外。
区发展改革局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编制过程中,负责将筛选审核后的民生项目报送区人大常委会进行民生项目评估论证,原则上经评估论证通过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建设资金开展建设。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后,按程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安排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资金,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下达前期经费和建设资金。
因项目进展较快需追加安排前期经费、建设资金、结算和决算尾款,或项目已安排资金有结余需要调减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计划内的项目,需安排前期费用或建设资金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审批;
(二)年度计划外的项目,需安排前期费用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报分管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取消项目建设或计划外项目需新开工的,区发展改革局应编制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的编制,一般项目预算编制时间应当控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预算编制时间应当控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项目涉及前期、建设两阶段分开实施的,前期工作移交按照《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移交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应采取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拟采取下浮率等其它招标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并就投资、质量和工期控制提出具体措施,形成方案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区政府相关会议批准。批准通过的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项目。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招标采购按照以下原则组织实施:
(一)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达到区政府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并到区住房建设局完成招投标备案手续,依法订立合同;
(二)单列的设备购置等达到区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进行集中采购,依法订立合同并按规定送区政府合同履约检查中心备案;
(三)未达到区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依法订立合同并按规定送区政府合同履约检查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作如下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原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二)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道路长度、桥梁跨度、项目产能等建设规模以及建设范围的指标调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正负百分之十(含)的;
(三)单项工程数量增减、建设功能实质性调整、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增加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总投资额超过批准概算五百万元(不含)以上且达到原批准概算百分之十(不含)以上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其他概算调整情况报分管需求单位、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不涉及较大变更或概算调整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并按照《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备案实施细则》,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设计变更可能造成的成本、质量安全等进行审查评估,系统分析设计变更的原因和责任划分后予以共同确认,区住房建设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应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设计变更问责制。对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要分析原因、区分责任,对查明属于设计缺陷的,建立追究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责任的问责制度。具体规定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三十八条 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异常恶劣的天气条件、不可抗力影响或上级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确需调整已批复建设工期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提出建设工期和测算依据,由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报分管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并纳入部门预算。建设单位应当细化项目的预算资金,分解项目各年度财政资金实际需求,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年度计划,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进度分期下达项目资金用款指标并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区财政局、区国库支付中心应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支付资金,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工程结算审核前,工程款支付额一般控制在合同价的百分之九十以内;工程结算审核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的百分之九十七,余下百分之三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也可以工程保函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具体做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出现超额支付由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追回超付款项。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尾款申请支付期限要求和逾期处置方式。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并应当按照区统计部门要求,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使用或管理单位,接收单位必须按竣工图纸内容接收,并尽快投入使用。公园绿化类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绿化养护期满后再进行移交管养。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意见出具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建设单位应当在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结算、决算的编制质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结算审核金额超中标价百分之十五(含),以及预算送审金额超预算审核金额、结算送审金额超结算审核金额、决算送审金额超决算审核金额百分之十(含)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定期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建设单位应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区发展改革局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区发展改革局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竣工验收和整改、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档案管理及项目试运营等程序履行和批复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完成项目验收。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具体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资产的,接收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纳入国库支付中心集中核算的接收单位在产权登记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未纳入国库支付中心集中核算的接收单位在产权登记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自行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资产的,纳入国库支付中心集中核算的建设单位或接收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库支付中心办理在建工程核销手续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未纳入区国库支付中心集中核算的建设单位或接收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具体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取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建设单位提出取消申请和取消原因,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核并征求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意见后,按原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完成后按程序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取消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完成费用处置:
(一)若已下达前期计划或新开工计划且已发生费用的,由建设单位按本细则规定报送决算审核;
(二)若已下达前期计划或新开工计划但未发生任何费用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回收项目资金实施计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对于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实施责任制管理并纳入部门绩效考核,由区发展改革局进行跟进督办。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管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方面应当主动接受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区审计局在内的各方面监督。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稽察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察。政府投资稽察机构应当与区政府投资项目其他监督部门建立检查成果共享机制。具体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应立项审批而未进行立项审批的设备购置项目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资金;
(四)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五)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六)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七)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档案移交等工作的;
(九)其他违反本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九条 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方案设计、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由建设单位在相关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第三方协审机构等在编制、评估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时,以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经查实,三年内禁止其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除按照本细则规定予以处理外,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区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和建设单位划定
领域 | 分类 | 内容 | 建设单位 | |
城市建设 | 公园绿化 | 市政公园和绿地以及公园和绿地内的相关配套设施 |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 |
市容环境提升 | 垃圾转运站和市政公厕的提升改造、建筑外立面刷新和整治、城市照明等市容环境提升项目 |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 ||
单纯管线工程 | 小区排水管网改造、饮用水入户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等; | 区水务局 | ||
燃气工程 | 区住房建设局 | |||
通信管线工程 | 区智慧城市建设中心 | |||
地下综合管廊 | 区前期办、区建筑工务署 | |||
单纯电力工程 | 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工程 | 区供电局 | ||
居住建筑 | 保障性住房及人才住房 | 区前期办、区建筑工务署 | ||
边坡地质 | 地质灾害和危险边坡治理、公共水土保持设施、地面坍塌隐患防治 | 区前期办、区建筑工务署 | ||
市政消防 | 消防站及市政消火栓 | 区前期办、区建筑工务署 | ||
修缮工程 | 单个工程总投资四百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 | 区前期办、区建筑工务署 | ||
产业 | 产业建筑 | 区布局的产业发展配套工程 | 区前期办、区建筑工务署 | |
信息化 | 信息化工程 | 指全额或部分利用区政府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工程 | 区智慧城市建设中心 | |
城市水务 | 水务工程 | 区管水库及配套设施、区管水库至水厂的供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独立建设的市政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除(跨)界河、跨区河干流及市管河流以外的河道综合整治、防捞排洪等 | 区水务局 | |
交通运输 | 道路交通 | 非跨区的主干道、次干道及城市支路、除综合车场外的公交场站及公交停靠站,区布局的轨道交通、综合性交通枢纽、公共立体停车库、独立建设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道路安全设施等新改扩建工程 | 区前期办、区建筑工务署 | |
道路品质提升及交通拥堵治理 | 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 | |||
文化 | 文化建筑 | 区布局的文物保护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群众艺术馆等新改扩建工程 | 区前期办、区建筑工务署 | |
教育 | 教育建筑 | 区属初中、小学、幼儿园、特殊学校等新改扩建工程 | 区前期办、区建筑工务署 | |
卫生 | 卫生建筑 | 区布局的医院、公共卫生机构、社康中心等医疗卫生设施 | 区前期办、区建筑工务署 | |
区属医院单台医疗设备投资一百万元以上的购置;区属社康单台医疗设备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购置 | 区政府采购中心 | |||
体育 | 体育建筑 | 区布局的体育场馆设施等新改扩建工程 | 区前期办、区建筑工务署 | |
党政机关 | 行政建筑 | 主要包括区公安局、区公安分局“三所”及派出所,区级党政机关等 | 区前期办、区建筑工务署 | |
其他 | 其他建筑 | 区布局的社会福利及养老设施、社区基础服务设施、多个领域的综合性重大工程等 | 区前期办、区建筑工务署 |
附件2
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各部门职能表
序号 | 项目阶段 | 工作内容 | 负责部门 | 配套文件 | |
1 | 需求申报阶段 | 谋划近、中、远期需求项目,并对项目需求进行分析,开展项目初步整合 | 行业主管部门 |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管理细则》 | |
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社会企业和其他单位发项目征集通知,征集和组织谋划项目 | 区发展改革局 | ||||
对需求项目审核接收,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需求库 | 区发展改革局 | ||||
对需求库项目进行必要性审核,并尽量打包整合推进项目一体化设计建设,对需求库实行动态管理 | 区发展改革局 | ||||
2 | 项目决策阶段 | 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和编制项目建议书 | 区前期工作机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 ||
审核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
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 区发展改革局 | ||||
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 | 区前期工作机构或建设单位 | 《罗湖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指引》 | |||
提出项目建设模式 | 区发展改革局 | ||||
编制用地规划方案 | 区前期工作机构或建设单位 | ||||
项目建设规划符合性审查和项目用地审查,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 | ||||
勘察、方案设计招标与委托 | 区前期工作机构或建设单位 | 《罗湖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管理实施细则》 | |||
方案设计审核 | 需求单位 |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 | 区前期工作机构或建设单位 | ||||
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
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并按程序将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审查 | 区前期工作机构或建设单位 | ||||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 水务、交通等主管部门 | ||||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 | 区发展改革局 | ||||
3 | 计划管理与调整 | 统筹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与本级预算的衔接工作,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区发展改革局 | ||
开展民生项目评估论证工作 | 区发展改革局 | 《罗湖区政府投资民生项目评估论证管理指引》 | |||
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 区发展改革局 | ||||
统筹安排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资金 | 区发展改革局 | ||||
对计划进行综合动态管理,对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取消项目建设或计划外项目需新开工的,编制调整方案后按程序报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
4 | 项目实施准备阶段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 区前期工作机构或建设单位 | ||
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 | ||||
施工图设计编制,并按程序将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查,并视项目建设情况决定是否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图审查 | 区前期工作机构或建设单位 | ||||
施工图设计审查 | 行业主管部门 区住房建设局 | ||||
项目预算编制(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 建设单位 | ||||
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审核 |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 ||||
编制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依法订立合同 | 建设单位 | ||||
招标文件备案 | 区住房建设局 | ||||
合同备案 | 区财政局合同履约检查中心 | ||||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及资料按相应程序移交至建设单位 | 区前期工作机构 | 《罗湖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移交实施细则》 | |||
申请施工许可,并按建设工程领域管理规范办理建设审批其他手续 | 建设单位 | ||||
施工许可管理 | 区住房建设局 | ||||
5 | 项目实施阶段 | 负责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管理,包括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控制和管理 | 建设单位 | ||
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进度分期下达项目资金用款指标 | 区财政局 | ||||
申报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手续 | 建设单位 |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备案实施细则》 | |||
设计变更审核及备案 | 区发展改革局 | ||||
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并应当按照区统计部门要求,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 建设单位 | ||||
对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的建设项目提出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佐证材料 | 建设单位 | ||||
对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的建设项目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申请报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
按照区发展改革局的投资计划相应调整项目预算资金 | 区财政局 | ||||
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与资料的管理 | 建设单位 | ||||
6 |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 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 建设单位 | ||
编制工程结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 建设单位 | ||||
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审核 |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 ||||
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 区财政局 | ||||
组织开展项目实体移交和项目档案资料移交 | 建设单位 | ||||
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 区发展改革局 |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罗府办规〔2018〕8号) | |||
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 项目接收单位 | ||||
收取和清退工程质量保证金 | 建设单位 | ||||
7 | 全流程监督管理 | 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备案申请进行复核 | 区住房建设局 | 《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罗府办规〔2018〕5号) | |
监管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工程招投标制度的落实情况 | 区住房建设局 | ||||
承担全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协调、督促、管理等职责 | 区住房建设局 | ||||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 区住房建设局 | ||||
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区住房建设局 | ||||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 区住房建设局 | ||||
负责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区管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区住房建设局 | ||||
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处理监管发现的违纪问题 | 区住房建设局 | ||||
制定政府采购目录,管理采购方式 | 区财政局 | ||||
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区财政局 | ||||
指导全区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 区财政局 | ||||
管理形成的固定资产 | 接收管养单位 | ||||
负责审核、办理相关财政国库支付业务 | 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 ||||
负责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 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 ||||
监督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管理预算单位支付信息,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 | 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 ||||
对纳入中心管理的预算单位进行财务集中核算,对各预算单位的经费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 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 ||||
提供相关财务信息及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 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 ||||
负责管理、维护相关会计档案和信息系统 | 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 ||||
建立健全政府合同监管配套制度,监理合同履约检查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 区政府合同履约检查中心 | ||||
负责执行政府合同统一备案管理工作 | 区政府合同履约检查中心 | ||||
负责政府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及评价 | 区政府合同履约检查中心 | ||||
负责协助落实区政府合同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 区政府合同履约检查中心 | ||||
负责对申请优质合同续期奖励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进行履约评价,并将履约评价结果和续期建议报区财政局 | 区政府合同履约检查中心 | ||||
开展项目稽察工作 | 区审计局 |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罗府办规〔2018〕7号) | |||
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审核报告进行审核、监督 |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 ||||
参与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对建设工程造价违规行为线索移交区住房建设局 |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 ||||
牵头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 区发展改革局 |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8〕10号) | |||
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 区发展改革局 |
注:1.《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罗府办规〔2018〕5 号)包括:《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企业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定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指引》、《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罗湖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工作方案》。
2. 抢险救灾工程和应急工程的管理按《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罗湖区地质灾害(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3. 信息化类项目综合规划、方案论证、建设管理等适用《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管理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各部门分级统筹的作用,促进项目谋划生成,为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后续储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需求入库
第一条 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需求库,充分发挥区发展改革局的综合统筹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统筹作用以及区前期工作机构的专业统筹作用,多途径多方式谋划生成项目。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组织谋划、征集项目,通过每年初、年中两次定期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等发出项目征集通知,丰富并完善区政府投资项目需求库信息。入库项目包括:
(一)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人大政协提案议案,高起点、高标准谋划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起支撑作用的项目。
(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谋划事关长远、影响重大的综合性重大建设项目。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照各自权责清单,根据各专项发展规划目标以及本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短板和历史欠账,谋划近、中、远期需求项目,并对项目需求进行分析,开展项目初步整合,谋划形成本行业领域的重大项目。
(四)各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征集社区居民、“两代表一委员”及辖区企事业单位意见,搜集需求并进行初步遴选与整合,按行业归口,形成民生项目需求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梳理和上报的项目。
(五)涉及重点区域、重要产业、重大民生等方向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直接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需求库的项目。
第三条 入库项目应提出具体明确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规划依据、初步选址意向、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建设必要性描述、建设起止时间等基本信息,其中需求单位应当就项目初步选址意向与相关权属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入库项目基本信息要求按照附件1填写,并提供相关必要性材料。由区发展改革局审核接收。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对项目需求库里的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必要性审核,综合考虑区域整体需求,将纳入需求库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尽量打包整合,推进项目一体化设计建设,并对项目需求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储备准备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将区政府投资项目需求库中经过筛选并整合后的项目交由区前期工作机构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论证可行的项目按附件2填写相关信息,经区发展改革局确认后可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的相关结果应纳入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内容中。
经区发展改革局同意,项目需求单位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相关成果经区发展改革局确认后,由项目需求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区前期工作机构负责指导项目需求单位,研究提出项目稳定需求,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同类项目或同区域可产生相互影响的项目进行再次整合,协调需求单位协同开展工作,避免造成浪费。区前期工作机构负责论证项目与行业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是否涉及近期城市更新、规划调整,是否存在违建及征地拆迁、环保、消防、林地、河道管理线、生态控制线等制约因素等。
第七条 区前期工作机构提出项目用地性质、项目选址意向、规划依据、用地范围、建设规模预估等条件后,报规划国土、城市更新、环保水务、城管等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价。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对区前期工作机构提出的建设计划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回复无意见的,认为与相关规划计划等制约因素不冲突,不影响项目建设;有意见的应进行充分研究,提出解决思路。各相关部门回复区前期工作机构时应尽可能提供项目的基础资料(含现有用地、地下管线,规划等资料),以便项目顺利开展。区前期工作机构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出具评价意见(按照附件3填写)。
第八条 项目综合评价为条件成熟的,区前期工作机构可按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区前期工作机构按程序将综合评价为条件不成熟、不具备可实施性的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局,由区发展改革局将评价报告退回原申报单位,原申报单位认为仍有必要实施的项目,按评价报告进行项目需求调整后,重新向区发展改革局提请项目需求。
第三章 储备入库
第九条 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储备库的项目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房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主体功能和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建设起止时间、经费额度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可直接纳入储备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罗府办函〔2018〕45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1
XXX项目需求阶段情况表
--房建类(含市政非线性类项目)
项目名称 | |
提出单位 | |
规划依据 | |
初步选址意向 | |
建设规模及内容 | |
建设标准 | |
投资估算 | |
建设必要性描述 | |
建设用地属性 | |
建设用地产权情况与地面现况 | |
考核任务及考核时间节点 | (所申报项目有考核任务的,必须填报此项,并提供相应依据) |
☆消防资料、原址建筑相关图纸等 | |
※ 项目拟建成时间 | |
※ 中央、省、市、区要求实施该项目的文件(有则进行表述,并提供附件)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备注 |
注:如有更多相关资料提供,可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项目选址可能涉及旧有建筑设施的需填写带☆号栏带※号的为选填项
附件1-2
XXX项目需求阶段情况表
--市政线性类项目
项目名称 | |
提出单位 | |
规划依据 | |
初步选址意向 | |
建设规模及内容 | |
建设标准 | |
投资估算 | |
建设必要性描述 | |
建设用地属性 | |
考核任务及考核时间节点 | (所申报项目有考核任务的,必须填报此项,并提供相应依据) |
※ 项目拟建成时间 | |
※ 中央、省、市、区要求实施该项目的文件(有则进行表述,并提供附件)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备注 |
注:如有更多相关资料提供,可作为附件材料提供,带※号的为选填项。
附件2
XXX项目储备阶段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单位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总投资 | 房建项目总建筑面积 |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 主题功能和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 | 建设起止 时间 | 经费额度 | 联系人及电话 | 备注 |
注:如有更多相关资料提供,可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罗湖区政府投资民生项目评估论证管理指引
为提高政府投资民生项目的惠民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和满足群众需求,完善民生项目评估论证管理,结合罗湖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投资一千万元(不含)以上的教育、医疗卫生、城市交通、住房保障、环境保护、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政府投资项目,应进行民生项目评估论证,涉密工程和应急工程除外。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民生项目的筛选、审核、报送等工作,并会同建设单位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做好民生项目的评估工作。建设单位需做好民生项目的收集、资料准备等工作。
第三条 民生项目应遵循公开征集、科学决策、保障民生的基本原则。从发展现状和民计民生出发,从规范程序和保证质量出发,从群众满意和社会成效出发,做好民生项目评估论证工作,切实保证民生项目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成效。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四条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通过发放调查表、召开调研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求,公开征集民生项目(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直接提出项目需求并提交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汇总)。
第五条 民生项目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储备库后,由区发展改革局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编制过程中,将经筛选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区人大常委会进行民生项目评估论证,并通知建设单位、需求单位等相关单位,要求其准备相应材料以供论证。
第六条 纳入民生项目评估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和需求单位应为民生项目评估论证工作的开展进行充分准备,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区人大常委会。需准备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论证、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如有)等项目所有前期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安排,参与民生项目评估论证会等相关会议,并就项目情况作具体汇报。
第三章 过程监督
第八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评估论证通过的民生项目监督工作。
第九条 纳入民生项目评估论证的项目,原则上经评估论证通过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建设资金开展建设;评估论证未通过的项目,返回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指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2019年1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完善罗湖区政府投资民生项目决策运行机制的实施办法》(罗府办〔2014〕24号)同时废止。
罗湖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指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广东省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粤发改投资〔2011〕10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公示是指罗湖区政府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决策前,建设单位通过项目现场公示、媒体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有关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行为。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公示:
(一)对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或者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总投资一亿元(含)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片区改造项目、城市景观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区政府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社会敏感度较高、媒体重点关注的民生项目。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完成项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
第五条 项目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及社会效益;
(三)项目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五)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六)项目计划开工日期;
(七)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八)项目审批单位及其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九)公众反馈意见方式及期限;
(十)项目建议书及项目摘要(附件);
(十一)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项目公示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项目需在拟建地点及所在街道和社区以及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主流媒体等进行公示,并充分利用好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在原公示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可采取走访、座谈的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告知需求单位。涉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应同时告知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在进行有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九条 对于公众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和采纳,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篇说明对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在审核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建设单位采纳公众意见情况做出评议。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公众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理由在原公示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2019年1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办法(试行)》(罗府办〔2013〕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项目摘要要求
项目摘要是对项目基本情况的简要说明,有关内容可从项目建议书中摘录,总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简要说明项目提出的背景,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等。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简要说明现有设施状况和未来发展需求。根据国家、省或市的有关建设标准测算的项目建设规模,以及具体构成。
三、投资规模与资金筹措
简要说明有关造价标准,并结合同类项目造价水平估算项目总投资,并说明资金来源。
四、项目建设的其他条件
围绕项目建设的其他条件进行说明,具体包括:
1.规划选址;
2.征地拆迁;
3.环境保护;
4.节能节水;
5.其他方面。
五、结论和建议
简要说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步结论,以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方案设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确定程序,减少方案设计调整及变更,提高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努力打造罗湖品质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备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方案设计管理是指项目单位在开展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时,依据本细则规定科学、高效确定项目方案设计的过程。
第三条 除应急项目和信息化工程类项目外的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方案设计的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方案设计确定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方可开展方案设计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再调整项目建设需求。
第五条 房建类工程项目(含教育类工程项目、卫生医疗类工程项目、文体类工程项目、住房保障类工程项目)和公共景观类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确定标准:
(一)投资金额在五千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经需求单位、使用单位确认,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方案设计定稿;
(二)投资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经需求单位、使用单位确认,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分管需求单位的区领导签批,方案设计定稿;
(三)投资金额在一亿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经需求单位、使用单位确认,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分管需求单位、建设单位的区领导审定,方案设计定稿。
第六条 河道类、道路类、综合管廊类及天桥类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确定标准:
(一)投资金额在一亿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方案设计定稿;
(二)投资金额在一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分管需求单位的区领导签批,方案设计定稿;
(三)投资金额在十亿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分管需求单位、建设单位的区领导审定,方案设计定稿。
第七条 地下管线类、边坡治理类、地面塌陷治理类以及其他类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前期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方案设计定稿。
第八条 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影响城市功能、城市形象的重要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经相关需求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后,再依次或同时以书面汇报形式请示或提请需求单位分管区领导、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以及区主要领导审定后方案设计定稿。
第九条 涉及规划国土、城市更新及相关专业领域的方案设计,应征求规划国土、城市更新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全区性信息化工程或其它项目涉及信息化专业领域投资额较大的分项工程方案设计,需征求区信息化部门意见。
第十条 方案设计定稿后,审批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时,区前期工作机构依据审批意见若需对方案进行完善的,应及时告知需求单位,需求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第三章 方案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依据以上程序确定的方案设计,需求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提出变更,后续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严格遵照方案设计内容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方案设计可申请变更:
(一)区委常委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要求方案设计变更;
(二)工程项目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不满足以上方案设计变更申请条件的,需求单位提出方案设计变更遵循以下程序:
(一)方案设计确定后概算批复之前,需求单位提出方案设计变更的,报请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前期工作机构启动方案设计变更;
(二)方案设计确定且概算已批复,原则上不再允许变更方案设计,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由提出单位报请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按《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有关变更规定程序执行;
(三)上述原因导致方案设计调整,造成延误工期和增加投资的变更,纳入部门绩效考核评价要素,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上级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的方案设计调整除外。
第十四条 因方案变更造成勘察、设计费用的增加,区前期工作机构应查明原因、区分责任,非勘察、设计缺陷造成的费用增加,可以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罗湖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确定办法》(罗府办〔2018〕5号)同时废止。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移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交接程序,明确交接程序及交接双方的责任,确保项目平稳对接、顺利推进,依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区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建议书编制到取得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内的所有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公示、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选址、工程规划许可及永久路口开设报批报建等的一系列工作。
不以施工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报建工作均属于前期工作范畴,如绿地审批、林地审批、绿化迁改的设计审批、供电设计方案、水务、燃气设计方案、排水设计审批等,由区前期工作机构完成。涉及以施工许可为前提的报建手续,如施工许可、施工临时用地、临时开设路口、临时占用道路及绿地审批等,由区前期工作机构形成工程前期工作成果文件后,移交建设单位完成报建工作。
第三条 前期工作开始前,需求单位应准备项目所有相关资料,并提供相应附件(详见附件1-2)报区前期工作机构审核,区前期工作机构应于收到项目所有相关资料及附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回复意见。
在项目前期工作委托过程中,需求单位和区前期工作机构应指派专人跟进,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移交是指区前期工作机构将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及有关资料移交至区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的行为。前期工作移交应当以有利于加快推动项目动工建设为原则开展。
第五条 除区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外,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移交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移交程序
第六条 (一)正式移交:完成从项目建议书到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所有前期工作(以项目建设所需的实际前期工作内容为准)。移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大事记、相关会议纪要、各阶段的设计图纸文件、区发展改革局的各项批复文件、国土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技术审查部门的审查文件、行政职能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产权及专业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等(详见附件8)。
(二)技术移交:对于时间要求紧迫的项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意见和交通、规划、消防、人防、管线、燃气等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可以开展施工招标并具备基本施工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技术移交,区前期工作机构可将项目有关资料提前移交给建设单位开展下一步工作。具体项目不涉及上述相关资料的可免除,技术移交后区前期工作机构应继续完善后续报批报建工作,待完成所有前期工作后及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三)涉及产权、用地等问题严重制约项目开工建设的,区前期工作机构应当完善相关前期工作,待项目具备基本开工条件后再开展移交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提前介入,为后续移交工作缩短时间、提高效率。
第七条 区前期工作机构将项目移交至建设单位之前,应当梳理所有的项目资料、合同及财务开支情况,并提供相应的附件(详见附件3和附件5-7)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于收到项目移交协议书之日起于五个工作日进行意见回复。
建设单位回复不通过的,应退回区前期工作机构完善后重新提交;回复通过的,区前期工作机构组织移交工作会议,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项目移交协议书》(详见附件4),完成项目移交工作。
第八条 区前期工作机构作为甲方签订的设计、勘察等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移交时,区前期工作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移交至建设单位。项目移交前,区前期工作机构应按合同支付节点完成相应费用支付,并做好台账,如未完成的应在项目移交协议书中予以明确;项目移交后,设计、勘察、施工图审查等所有前期未支付费用由建设单位继续按合同执行,并在合同备案系统变更甲方主体。
第九条 区前期工作机构按工程档案标准将前期相关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统一管理工程档案,并按相关规定移交档案。
第十条 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过程中,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区前期工作机构开展前期工作,需求单位应派专人积极配合前期工作。
在项目移交过程中,需求单位、区前期工作机构、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应指派专人跟进,建立高效的沟通渠道。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前已有上级督办责任制目标的,区前期工作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力协助,确保按规定目标完成任务。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完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责任目标,按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调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前期工作委托项目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附件2
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件3
项目前期工作移交资料清单
附件4
项目移交协议书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根据前期项目移交的有关要求,为确保项目无缝交接,避免因项目移交引起资料缺失、工作脱节,项目移交双方就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移交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二、移交项目概况:
三、项目移交依据
根据 (XXX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要求,现将该项目移交 开展下一步工作。
四、移交项目资料
移交项目的具体资料(详见《项目移交资料清单》)已由移交方项目负责人和接收方项目接收人于 年 月 日对移交资料进行现场确认后签收。
五、项目总投资、前期经费安排与费用支付
1、项目总投资为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预备费 万元。
2、项目已下达前期费用 万元,目前已支付前期费用共 万元,项目合同与财务移交后由 负责支付管理。
3、项目新开工投资计划由 负责申请,项目续建投资计划由 负责申请。
(注:所述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和政府指定部门审定的造价相应调整。)
六、其它事项说明:
项目移交后, 移交单位名称 的权利和义务移交至 接收单位名称 ,设计、勘察、施工图审查等所有前期未支付费用由 接收单位名称 直接按合同支付。
七、其他:
1、《项目前期工作移交资料清单》和《项目收支、合同签订、执行及支付情况表》、《设计单位施工配合任务书》、《勘察单位施工配合任务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文件。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3、本协议一式两份,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项目收支、合同签订、执行及支付情况表
工程名称:
投资计划下达情况 | 是否下达 | 序号 | 计划文号 | 资金类型 | 计划金额 | 总计划金额 | 实际收到财政拨款 | 累计支出 | 结余资金(银行存款余额) | 剩余投资计划额度 | 备注 | ||||||||||
已下达 未下达 | |||||||||||||||||||||
合同签订情况、执行及支付情况 | 是否签订 | 序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签订日期 | 合同甲方 | 合同乙方 | 合同金额 | 每项合同累计支付 | 每项合同累计支付比率 | 乙方联系人及电话 | 备注 | ||||||||||
已签订 未签订 | |||||||||||||||||||||
汇总 | / | ||||||||||||||||||||
移交单位: | 接收单位: | ||||||||||||||||||||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
移交时间: | 接收时间: | ||||||||||||||||||||
填写须知: | 1、在移交工作完成后,移交、接收单位应及时将该表报送区财政局,以便于及时完成项目资金用款指标的划转工作。 2、本表应附上在区国库支付中心系统打印的支付明细表。 | ||||||||||||||||||||
附件6
设计单位施工配合通知书 :
由你单位负责设计的 于 年 月 日由 移交 建设实施。请你单位主动与 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任务。施工配合工作完成后,将《设计单位施工配合评价表》交至 作为全部设计工作履约评价的重要依据。
请你单位根据以下确定的施工配合负责人与 的施工配合责任人建立联系,协助推进项目实施。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施工配合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设计单位 |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7
勘察单位施工配合通知书
:
由你单位负责勘察的 于 年 月 日由 移交 建设实施。根据 合同,请你单位主动与 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任务。施工配合工作完成后,将《勘察单位施工配合评价表》交至 作为全部勘察工作履约评价的重要依据。
请你单位根据以下确定的施工配合负责人与 的施工配合责任人建立联系,协助推进项目实施。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施工配合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勘察单位 |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8
项目移交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文件名称 | 有 | 无 | 文件字号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备注 | |||||
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 |||||||||||
项目大事记 | |||||||||||
相关会议纪要 | |||||||||||
前期立项批准文件 | |||||||||||
年度投资计划 | |||||||||||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 |||||||||||
概算书及批复文件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 | |||||||||||
收地决定文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用地红线 | |||||||||||
方案设计核查意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勘察任务书 | |||||||||||
设计任务书 | |||||||||||
方案设计成果及业主或使用单位书面盖章确认方案文本 | |||||||||||
初步设计成果及审查文件 | |||||||||||
施工图设计文件成果、审查意见及审查合格证 | |||||||||||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 |||||||||||
民防审查意见 | |||||||||||
环评报告与审查意见 | |||||||||||
水土保持报告与审查意见 | |||||||||||
给排水审查意见(含建设项目排水设计审批) | |||||||||||
防洪评价批复 | |||||||||||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
路口开设的规划、交警、交委意见 | |||||||||||
燃气审查意见 | |||||||||||
节能审查意见 | |||||||||||
海绵办审查意见 | |||||||||||
绿色建筑审查意见 | |||||||||||
防雷审查意见 | |||||||||||
电力、燃气、通讯审查意见 | |||||||||||
各阶段咨询意见、审查意见、意见复函等汇总表及采纳情况 | |||||||||||
勘察合同 | |||||||||||
设计合同 | |||||||||||
施工图审查合同 | |||||||||||
勘察审查合同 | |||||||||||
项目收支、合同签订、执行及支付情况表 | |||||||||||
区国库支付中心系统打印的支付明细表 | |||||||||||
移交单位: | 接收单位: | ||||||||||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
移交时间: | 接收时间: | ||||||||||
填写须知: | 1、本资料清单仅作为资料交接,正式移交时间以签订《项目移交协议书》时间为准。 2、本资料清单可根据项目性质进行调整。 | ||||||||||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备案适用本细则,单项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累计预算造价超过五十万元(含)的报区发展改革局办理备案。
单项设计变更是指变更内容属于一个合同范围、同一变更原因、同一专业、列明在一张变更通知单内、可独立实施的一项变更。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较大变更的,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总投资超过原批复总概算的,其管理按《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或管理单位的合理要求或设计单位发现设计错误时对原施工图设计做出的调整,包括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等。
如下情形不属于设计变更备案范围:现场签证、清单错漏项、非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暂定工程量或暂估价调整、索赔、材料调差等。
第三条 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在变更提出后三个月内提出报备,所有设计变更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备案。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报备的,区发展改革局不再受理,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会同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对设计变更现场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因设计变更涉及规划、消防、供电、环水、民防等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建设单位先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变更方案的优化,从源头控制工程投资,重大设计变更应经过区政府有关会议同意或由建设单位组织技术、经济专家进行专项论证;信息化工程项目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区智慧城市建设中心进行技术论证。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六条 对变更预算造价累计在五百万元(含)至五千万元(含)之间或累计减少在五千万元(含)以上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须组织专家论证或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分管建设单位的区领导同意;对于变更预算造价累计增加在五千万元(含)以上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须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设计变更备案事项,应提交如下相关资料并附电子版:
(一)设计变更备案收文回执表;
(二)设计变更备案表;
(三)设计变更备案承诺书;
(四)设计变更说明(含设计变更部位范围、变更产生原因、变更主要内容、变更主要工程量、预算造价及责任主体单位等);
(五)设计变更造价预算书;
(六)设计变更审批单、设计变更单、设计图纸及原设计图(与设计变更相关部分);
(七)相关会议纪要或区领导签批意见;
(八)其他相关资料(含设计变更前后相关影像资料等)。
首次备案还需提供:1、项目概算批复或投资计划文件;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对设计变更的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
(二)设计变更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流程;
(三)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划分是否合理客观。
第三章 备案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把设计变更关,必须保证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故意隐瞒或遗漏。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对于设计变更备案项目应在收齐项目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建设单位申报的设计变更资料进行备案。因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和价格,由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结算或审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在设计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备或分拆设计变更规避备案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未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职责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备案指引》(罗发改〔2018〕5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备案收文回执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收文编号:BA
序号 | 资料清单名称 | 份数 | 备 注 |
1 |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备案表 | 2 | 原件 |
2 | 设计变更备案承诺书 | 1 | 原件 |
3 | 计划性批文或项目概算批复(首次备案提供) | 1 | |
4 | 设计变更说明(含设计变更产生原因、过程、变更部位、内容、工程量及造价变化等) | 1 | 原件 |
5 | 设计变更造价预算书(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盖章确认) | 1 | 原件 |
6 | 设计变更审批单、设计变更单、设计变更图纸 | 1 | 原件 |
7 | 原设计图(与设计变更相关部分) | 1 | 原件 |
8 | 相关会议纪要或区领导签批意见 | 1 | |
9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涉及设计变更部分) | 1 | |
10 |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首次备案提供) | 1 | |
11 | 施工合同(首次备案提供) | 1 | |
12 | 其他(设计变更前后影像资料) | ||
建设单位: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收文单位: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各一份;提供资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所有文件同时附电子版。
附件2
设计变更备案承诺书
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由我单位负责建设的 工程,现准备进行设计变更备案,本次备案报送金额合计为 元,最终价格以工程结(决)算数据为准。我单位对提供的与本次备案相关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无故意隐瞒或遗漏,并承诺截至本次变更,本项目投资额不会超过计划投资,本次设计变更会按相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划、消防、供电、环水、民防等)及原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备案表
工程名称 | 设计变更编号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手机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设计单位 | |||||
使用或管理单位 | 施工项目已全部发包 | 是□ 否□ | 施工合同价累计(万元) | ||||
是否属于单独发包项目 | 是□ 否□ | 单独发包项目概算批复工程费(万元) | 单独发包项目合同价 (万元) | ||||
批复总概算(万元) | 其中建安工程费(万元) | 预备费(万元) | |||||
累计变更次数(不含本次) | 累计变更造价(不含本次)(元) | 本次变更造价(元) | |||||
本次变更内容 | |||||||
变更责任及原因 | □建设单位原因、责任(建设规模、标准提高,新增项目等) □使用或管理单位原因(不断调整需求等) □设计、勘察单位原因、责任(设计失误、勘察设计失误等) £监理或咨询公司原因、责任(现场管理失误等) £施工单位原因、责任(因施工失误、拖延等) □不可预见因素(规划调整、地质条件变化等) □其它原因(政策原因、设计优化、验收规范、标准变化、征地拆迁等) | ||||||
建设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意见: (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各一份;签名应为单位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