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罗湖区政务办(法制办)发布日期:2018-10-18

名 称:文字解读:《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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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暂行办法

来源:罗湖区政务办(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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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1+4文件”的背景

  2018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和市委六届九次全会精神,促进和规范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打造阳光政务服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下称《政务公开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下称《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我办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各部门、各街道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罗湖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罗湖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罗湖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合称“1+4文件”)。

  二、制定“1+4文件”的必要性

  (一)制定“1+4文件”是我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推进政务公开系列文件的客观要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合称“五公开”)。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就各级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具体工作部署,要求推进政务阳光透明,着力推进“五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提升政务公开能力,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系列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区有必要出台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制度文件,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工作。

  (二)我区是全国政务公开首批试点城区之一,制定“1+4文件”是我区完成试点任务的客观需要。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确定了罗湖区为全国100个县(市、区)试点单位之一。《试点通知》具体部署了试点单位应当开展的重点工作任务,明确了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要求各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为一年,2018年8月前完成试点各项任务,届时国务院办公厅要组织试点验收。为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我区需要出台政务公开相关制度文件,做好迎接试点验收准备。

  (三)多年来我区尚未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有必要出台相关制度文件指导实践工作,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多年来,我区没有出台政务公开方面较为完整的制度文件。由于制度方面的缺失,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的政务公开工作缺乏统一规范的工作指导,实践中工作标准和尺度把握不一致,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不力,政务公开工作缺乏有效的考核和监督,上述因素客观上影响了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制约了我区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在此背景下,我区有必要通过这次作为全国政务公开试点城区的机会,制定出台相关制度文件,建立起政务公开有效开展的长效机制,以切实指导和提升我区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起草“1+4文件”的主要思路

  (一)重在贯彻试点任务,兼顾考虑力所能及。“1+4文件”重在贯彻落实中央《政务公开意见》、《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和《试点通知》等三个文件的总体规定、要求和试点工作任务,同时也兼顾行政机关的实际承受能力,从行政机关力所能及的角度去设计制度,不刻意求全、求快,作超前规定。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正在修订之中,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起草“1+4文件”主要考虑确保完成国家试点工作任务,在具体工作任务的设计上不求全求快,而是兼顾考虑行政机关的实际承受能力。“1+4文件”对中央三个文件的绝大部分任务都进行了细化落实,但是对于个别比较超前的规定未作细化规定,例如《政务公开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要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1+4文件”对此未作规定,主要的考虑是,建立负面清单是要对不予公开的政务事项进行细化明确并公开,这在我区目前还难以做到,为此我们进行了回避。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区不贯彻《政务公开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我们只是没有针对该条作细化规定,《政务公开意见》中的每一条规定我区都是要遵照执行的。

  (二)注重可操作性,紧跟热点问题。“1+4文件”注重可操作性,重在细化国家文件的有关规定,确保行政机关能直接执行。对于有些政务公开内容、因为内容较多难以在文件中完全列明的,“1+4文件”也作了指引规定,例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第22-26条对于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事项都做了具体指引规定,以避免因文件中无法细致规定导致行政机关无法操作的情形出现。“1+4文件”还对国家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规定,例如,“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是行政机关发布政务信息的新方式,国家对此重点关注,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第九条明确规定,要用好“两微一端”新平台,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并对行政机关使用“两微一端”提出了责任要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机制,落实责任主体,严格内容审查把关,对内容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

  (三)建立激励与责任机制,正反两方面促进政务公开工作。“1+4文件”通过规定社会评议制度、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政务公开工作表现突出的行政机关予以奖励,对表现不好的行政机关责令整改,同时对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以此促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提升。

  四、“1+4文件”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1+4文件”的总体框架安排

  总体框架安排方面,《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是我区政务公开的总纲性规定,全面指引我区的政务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是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制度规定,可视为《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分支规定。《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是三个配套专项制度,可视为《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配套规定,分别从政务公开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的角度,规定了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专项内容。一个总纲性的《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加上一个《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分支规定,再加上三个配套专项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区政务公开的总体制度框架。

  以下分别对“1+4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二)《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内容说明

  《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是我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纲性规定,总共46条,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机制、监督和责任、附则。

  公开的内容按照《政务公开意见》关于推进“五公开”的要求,依次对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进行了具体规定。行政决策公开分别从决策程序制度公开、决策事项目录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会议公开、重大决策结果公开、重大决策执行监督情况公开等方面作了规定;管理和服务公开分别规定了权责清单事项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落实《政务公开意见》的要求;执行公开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信息,应当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并编制本机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结果公开要求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依据国家相关部委及广东省、深圳市相关制度文件,分别规定了财政信息公开、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开、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公开、PPP项目执行情况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公开等内容。

  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并具体规定了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共查阅点等主要的几种公开方式,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切实提升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

  公开的机制分别规定了政府数据开放、政策解读、公众参与、回应社会关切等内容,以落实并细化《政务公开意见》关于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强化政策解读、扩大公众参与、回应社会关切的要求;并分别规定了保密审查机制、公文前置审查机制和发布协调机制,对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前的有关审查义务和协调机制作了规定。

  监督和责任方面,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考核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方式,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全区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发现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罗湖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4个配套文件的内容说明

  《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总共28条,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了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机构职责以及具体的办理程序事项,重在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并强化相关职责和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制定《社会评议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的具体体现,通过在我区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社会评议,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社会评议暂行办法》总共14条,具体规定了适用范围、组织实施、评议内容、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等次、评议结果使用、评议整改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政务公开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政务公开实施细则》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政务公开工作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制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上述规定的要求,在我区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以督促各行政机关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总共14条,具体规定了适用范围、组织实施、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年终考核程序、考核等次、结果运用、奖惩机制、责任追究等内容。

  《政务公开意见》和《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均明确要求,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强化问责,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制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上述规定的要求,在我区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以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总共12条,具体规定了适用范围、组织实施、追责情形、追责形式、追究责任、整改反馈、结果运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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