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信息材料
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成立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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