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罗湖府行复〔2025〕373号
申请人梁伟珍: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莲塘派出所于2025年7月1日作出的深罗公(莲塘)行罚决字〔202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罗湖府行复〔2025〕373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罗湖府行复〔2025〕37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11月10日
(联系电话:0755-881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