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罗湖府行复〔2025〕269号
申请人卢彩莲: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的罗东湖依复〔2025〕1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罗湖府行复〔2025〕269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罗湖府行复〔2025〕26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联系电话:0755-881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