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罗湖府行复〔2024〕499号
申请人李冬冬: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的罗司依复〔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深罗湖府行复〔2024〕4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罗湖府行复〔2024〕49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联系电话:0755-881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