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在原合同第八项检查与考核中新增第(十)条考核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当月厨余垃圾分出率未达到25%的扣除当月垃圾分类督导及宣传服务费的10%;未达到24%的扣除当月垃圾分类督导及宣传服务费的20%;未达到23%的扣除当月垃圾分类督导及宣传服务费的30%;未达到22%的扣除当月垃圾分类督导及宣传服务费的40%;未达到21%则扣除当月垃圾分类督导及宣传服务费的50%(分出率以每月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公布的考核街道数据为准)。市、区垃圾分类工作方案中考核标准和扣款比例出现调整或变更的,按新的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