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2020年调查单位核实确认工作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0-07-21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辖区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罗湖区统计联网直报调查单位核查及入库工作,罗湖区统计局将于2020年6月至12月开展2020年调查单位核实确认工作,对辖区内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受理达标企业的入库申报。

  一、核查方式

  (一)各街道统计中心统计人员上门调查核实,收集资料。

  (二)企业主动联系街道统计中心递交核查资料。

  二、核查时间

  2020年6月至12月,每月开展常态化核实工作。

  三、核查内容

  提供以下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利润表》需有当期累计数),配合做好后续的入库申报工作。

  (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MLK101-1表)。

  (二)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三)除以上共性资料外,按专业提供以下资料:

  1.工业单位: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2.批发零售业法人单位: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服务业单位: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和《主要业务活动说明》,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5.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7.增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单位: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材料(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购置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合同或开工照片或购置证明材料)。

  8.金融业单位:2019年12月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四、填报须知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MLK101-1表)中的“06项行业类别”-“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指标用以判断企业所属的行业类别。为确保入库企业的行业分类准确,应据实准确填写。具体填写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填写时,按照“动词+(修饰性定语)名词”或“(修饰性定语)名词+动词”的形式填写,动词用于描述业务活动的类型,名词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如“纯棉服装加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五金制品批发”“应用软件开发”等。

  五、结果认定

  统计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入库需逐级报深圳市统计局、广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审核,“是否入库”“入库企业行业分类”应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六、有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罗湖区统计局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人员在核查工作中获知的企业数据,将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密。有任何疑问,请与所在街道的统计工作人员联系。

  附件: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入库判定标准

 

附件: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入库判定标准

  金融业:2019年底以前在深圳开展经营活动达半年以上且属于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局监管范围的金融业法人及视同法人单位;2019年底以前在深圳开展经营活动达半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业法人单位。

  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住宿业、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服务业:

  1.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3.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

  建筑业:有资质等级证书。

  房地产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固定资产投资:有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

知识图谱

相关信息和服务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