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罗湖区统计局
罗湖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罗府【2013】11号)要求,罗湖区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罗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罗湖区统计局和罗湖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期将罗湖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1190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7357个,增长53.2%;产业活动单位26171个,增加7991个,增长44.0%;有证照个体经营户32919个,增加8929个,增长37.2%(详见表1-1)。
表1-1 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单位数(个) | 比重(%) | |
一、法人单位 | 21190 | 100.0 |
企业法人 | 20211 | 95.4 |
机关、事业法人 | 266 | 1.2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713 | 3.4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26171 | 100.0 |
第二产业 | 1070 | 4.1 |
第三产业 | 25101 | 95.9 |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32919 | 100.0 |
第二产业 | 455 | 1.4 |
第三产业 | 32464 | 98.6 |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9395个,占44.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983个,占18.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476个,占7.0%。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4362个,占74.0%;住宿和餐饮业2878个,占8.7%;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779个,占8.4%(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个) | |
合 计 | 21190 | 32919 |
采矿业 | 0 | - |
制造业 | 756 | 426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6 | - |
建筑业 | 227 | 34 |
批发和零售业 | 9395 | 24362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476 | 1890 |
住宿和餐饮业 | 668 | 2878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740 | 81 |
金融业 | 145 | - |
房地产业 | 1000 | 2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983 | 137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905 | 161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44 | 1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75 | 2779 |
教育 | 464 | 29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11 | 46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235 | 91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459 | -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1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2个。
2013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20211个,比2008年末增加7180个,增长55.1%。其中,内资企业18702个,占92.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77个,占5.8%;外商投资企业332个,占1.7%。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15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7%;私营企业16228个,占80.3%(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 |
合 计 | 20211 |
内资企业 | 18702 |
国有企业 | 150 |
集体企业 | 23 |
股份合作企业 | 73 |
联营企业 | 66 |
有限责任公司 | 1434 |
股份有限公司 | 219 |
私营企业 | 16228 |
其他企业 | 509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1177 |
外商投资企业 | 332 |
二、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1055.63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5.5%,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94.5%。
三、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898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3.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业7087个,占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的37.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875个,占20.4%;零售业1942个,占10.2%。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099.69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0.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31.18亿元,占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2.9%;批发业503.51亿元,占16.2%;工业349.01亿元,占11.3%(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 资产总计 (亿元) | |
合 计 | 18984 | 3099.69 |
工业 | 720 | 349.01 |
建筑业 | 179 | 33.57 |
交通运输业 | 1405 | 215.53 |
仓储业 | 21 | 10.97 |
邮政业 | 24 | 0.24 |
信息传输业 | 111 | 5.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06 | 32.47 |
批发业 | 7087 | 503.51 |
零售业 | 1942 | 44.85 |
住宿业 | 235 | 15.03 |
餐饮业 | 344 | 10.42 |
物业管理 | 434 | 135.38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875 | 1331.18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2000 | 411.93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1个。
四、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95.4%,比2008年末提高了1.2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2%,下降了1.4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3.4%,上升了0.2个百分点。
从产业结构看,第二产业法人单位984个,占4.6%,比2008年末下降了2.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20206个,占95.4%,提高了2.7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法人单位数量超过3千个的是南湖街道;法人单位数量在2千到3千个之间的是黄贝街道、桂园街道、翠竹街道和东门街道;法人单位数量在1千到2千个之间的是东晓街道和笋岗街道; 法人单位数量在1千个以下的是莲塘街道、清水河街道和东湖街道(详见表1-5)。
2013年末,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4%,比2008年末上升了0.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8.6%,下降了0.5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户数超过1万个的是东门街道;户数在2千到1万个之间的是南湖街道、笋岗街道、翠竹街道、东晓街道和黄贝街道;户数在2千个以下的是清水河街道、莲塘街道、桂园街道和东湖街道。(详见表1-5)。
表1-5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 有证照个体户数 (个) | |
合 计 | 21190 | 32919 |
桂园街道办事处 | 2793 | 1600 |
黄贝街道办事处 | 2833 | 2509 |
东门街道办事处 | 2570 | 10004 |
翠竹街道办事处 | 2700 | 2616 |
南湖街道办事处 | 5198 | 4954 |
笋岗街道办事处 | 1257 | 3975 |
东湖街道办事处 | 688 | 1387 |
莲塘街道办事处 | 961 | 1654 |
东晓街道办事处 | 1398 | 2557 |
清水河街道办事处 | 792 | 1663 |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本公告中的企业法人资产总计不含铁路资产数据,金融企业法人资产为初步统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