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企业的数量、规模、结构及增速决定着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与速度,是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和细胞。2015年,我区“四上”企业发展情况如下。
一、我区“四上”企业发展情况和特点
(一)“四上”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底,我区共有“四上”企业1766家,比2014年末增加74家,其中:工业120家,占6.8%;建筑业70家,占4.0%;批发和零售业685家,占38.8%;住宿和餐饮业198家,占11.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64家,占3.6%;其他服务业629家,占35.6%。
表1 “四上”企业行业分布表
行 业 |
企业(个) |
比重(%) |
合 计 |
1766 |
100.0 |
工业 |
120 |
6.8 |
建筑业 |
70 |
4.0 |
批发和零售业 |
685 |
38.8 |
住宿和餐饮业 |
198 |
11.2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
64 |
3.6 |
其他服务业 |
629 |
35.6 |
(二)“四上”企业主要特点
1、批发和零售业占比高。“四上”企业数量最多的行业依次为: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批发和零售业685家,占全区“四上”企业数量的38.8%,占比同比提高3.3个百分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13家,占12.1%,占比同比降低0.4个百分点,住宿和餐饮业198家,占11.2%,占比同比降低0.7个百分点。
2、南湖街道“四上”企业数量最多。我区“四上”企业主要集中在南湖、翠竹、桂园、黄贝四个街道,占全区的74.1%,占比同比提高0.9个百分点。其中,南湖563家,占31.9%,占比同比降低0.4个百分点;翠竹279家,占15.8%,占比同比提高1.5个百分点;桂园278家,占15.7%,占比同比提高0.6个百分点;黄贝189家,占10.7%,占比同比降低0.6个百分点。
表2 “四上”企业区域分布情况表
街 道 |
企业(个) |
比重(%) |
合 计 |
1766 |
100.0 |
桂 园 |
278 |
15.7 |
黄 贝 |
189 |
10.7 |
东 门 |
117 |
6.6 |
翠 竹 |
279 |
15.8 |
南 湖 |
563 |
31.9 |
笋 岗 |
96 |
5.4 |
东 湖 |
29 |
1.6 |
莲 塘 |
66 |
3.7 |
东 晓 |
68 |
3.9 |
清水河 |
81 |
4.6 |
3、大型骨干企业贡献大。2015年末,“四上”企业中,全年营业收入超20亿元的企业有38家,比2014年末减少了6家,占全部“四上”企业的2.2%;全年营业收入之和为2171.18亿元,占全部 “四上”企业营业收入的49.5%。
(三)“四上”企业入退库情况
2015年,我区新增“四上”企业245家。其中,批发和零售业143家,服务业80家,住宿和餐饮业18家,房地产开发经营业3家,工业1家。这主要是因为一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达到了“四上”企业标准。
2015年,我区 “四上”企业退库154家。究其原因:一是年主营业务收入萎缩,低于“四上”标准,转成规(限)下企业109家,占 70.8%;二是因停产或破产注销而退出的28家,占18.2%。这两种情况占退库企总数的89.0%。
表3 2015年入退库“四上”企业行业分布表
行 业 |
入库企业(个) |
退库企业(个) |
净增(个) |
合 计 |
245 |
154 |
91 |
工业 |
1 |
8 |
-7 |
建筑业 |
0 |
12 |
-12 |
批发和零售业 |
143 |
53 |
90 |
住宿和餐饮业 |
18 |
25 |
-7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
3 |
3 |
0 |
其他服务业 |
80 |
53 |
27 |
二、对发展我区“四上”企业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准“四上”企业的扶持
对于那些经营规模接近“四上”企业规模标准的单位,可加大产业扶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符合入库标准后,鼓励企业尽快入库。对在库“四上”企业,要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把企业留住,并力促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加大“四上”企业入库宣传力度
加大统计工作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强调对于达标的企业入库统计是企业应尽的义务,纳入“四上”统计不会泄露其商业秘密,积极争取企业的支持和配合。
(三)加强企业入库指导
在“四上”企业入库工作中,街道统计人员要认真指导企业填写、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并加强申报资料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审核,进一步提高我区“四上”企业入库的通过率。
注:“四上”企业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