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党组:
经研究,决定:
戴少雄同志任研究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善泽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执行局执行二科副科长职务;
陈华同志任执行局执行一科科长,免去其研究室主任职务;
杨龙胜同志任执行局执行二科科长,免去其执行局执行一科科长职务;
张亚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科员,免去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
王良国同志任立案庭主任科员;
潘燕清同志任民事审判第二庭主任科员;
佃勤同志任民事审判第四庭主任科员;
黄旭军同志任审判监督庭主任科员;
张青、肖坤赞同志任执行局执行一科主任科员,免去其执行局执行一科副科长职务;
免去王进寿同志的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李培春同志的执行局执行一科主任科员职务。
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组织部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