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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养犬登记等事项委托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委(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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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2008〕21号

  《深圳市罗湖区养犬登记等事项委托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9月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全面开展养犬登记等事项委托工作的方案的通知》(罗府办〔2006〕4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罗湖区养犬登记等事项委托工作方案


  为将罗湖区犬类登记等相关管理事项纳入依法、有效管理的轨道,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辖区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养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罗湖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各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区财政局、罗湖区环卫服务发展有限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

  二、工作方式

  (一)区城管局根据《养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养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犬只“登记”、“变更登记”、“过户登记”、“补办登记”及“注销登记”等事项委托给各街道办事处办理,同时委托其代收《养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犬只管理费”。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委托的范围和要求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不得再将该职责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区城管局在委托期间不再行使其委托给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二)各街道办事处采取与宠物医院合作的方式进行养犬登记事项的办理工作。具体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养犬登记事项(包括登记、过户、变更、补办、注销登记)中的申请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养犬登记表》、《过户登记表》、《变更登记表》、《补办登记表》、《注销登记表》)、收取管理费、发放犬只号牌和《养犬登记证》等实质性的工作;宠物医院负责实施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注射狂犬疫苗等养犬登记事项的技术性服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与宠物医院按上述职责划分认真做好辖区内养犬登记工作。街道办事处不得将养犬登记的实质性工作和技术性服务工作一揽子交由宠物医院实施。

  (三)各街道办事处按以下方式采购植入犬只的电子芯片:由区政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一家电子芯片生产企业,作为我区统一提供植入犬只的电子芯片的供应商,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办理养犬登记的实际需要,与该中标供应商签订购买电子芯片的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一年一签。经区政府招投标确定电子芯片供应商后,各街道办事处不得再向其他非中标企业采购植入犬只的电子芯片。

  (四)为各街道办事处提供犬只芯片植入、狂犬疫苗注射等养犬登记技术性服务的定点宠物医院按以下方式确定:由区城管局根据提供养犬登记技术性服务所必须的资质、技术以及人员场地等条件要求,制定统一的标准。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符合该标准的宠物医院中,择优确定一家作为本街道提供犬只芯片植入、疫苗注射等养犬登记技术性服务的定点宠物医院。原则上各街道办事处应在本街道辖区内选择确定定点宠物医院,在本街道辖区内确实无符合标准的宠物医院的情况下,可以在相邻的街道选择符合标准的定点宠物医院。

  符合定点条件的宠物医院标准:

  1.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是被深圳市动物防疫所委托为犬类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定点单位;

  3.拥有至少4名专职宠物医生;

  4.具有动物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等必要的犬只诊疗场所。

  各街道办事处选定宠物医院后,将与被选定宠物医院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宠物医院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的复印件和载有宠物医院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区城管局备案。

  三、工作职责与分工

  (一)区城管局负责办理好养犬登记等事项委托工作的相关事宜,并将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示。在委托期间,区城管局应对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委托范围内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该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二)区财政局按照本方案及相关政策,将各街道办事处收取的管理费用于我区的养犬登记、犬只强制免疫、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

  (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养犬的日常登记和管理事项。1.对辖区内未进行登记的犬只进行登记;2.对辖区内已登记的犬只进行常规性的监督管理(如过户、变更、补办、注销登记);3.负责按年收取犬只管理费;4.负责建立辖区内已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5.对已登记的犬只信息在各小区公示(已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应记载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养犬登记号码、发放时间;交纳管理费的情况;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养犬人违法养犬的情况记录;犬只伤人情况记录等事项);6.其他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相关社区工作站和物业管理处要加强对社区犬只的日常监管,动员小区居民主动办理养犬登记、注射狂犬病疫苗,加强对业主养犬行为的规范管理和宣传教育;相关社区工作站应根据街道办事处的犬只登记电子档案,定期将犬只登记的相关信息在社区公示。

  (五)各街道执法队对辖区内违反《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犬只饲养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区环卫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我区的犬只收容所,犬只收容所对以下犬只做好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1.流浪、遗弃、丢失的犬只;2.由执法部门暂扣或作出没收处理的犬只。

  四、经费及人员保障

  (一)养犬管理费的征收及票据管理。

  1. 区城管局指定专人向财政部门领取全区各街道办事处犬只登记点的收款票据,并负责票据的发放、回收及核对工作。

  2.各街道办事处犬只登记点指定一名专人负责保管及开具票据,收取每一笔款项,除本人签名外,还需另外一名工作人员或主管核对。接收任何款项,必须做到票款相符,即每代收一笔犬只管理费,必须同时开具等额的票据给交款人。区城管局将各街道办事处犬只登记点票据管理人员登记在册,并送区财政局备案。

  3.各街道办事处犬只登记点代收犬只管理费后,将其存入区财政预算外专户。各街道办事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将上季度交纳管理费的犬只数量情况和收取犬只管理费的进账单、票据等交区城管局核对后,由区城管局依据养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向区财政局提出我区上季度养犬管理费用的返拨申请。

  (二)养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为确保我区养犬管理工作的效果,区财政按以下标准向各街道办事处拨付收取的养犬管理费:

  1.犬只办理初次登记时收取的第一年的犬只管理费(每只300元),由区财政全额返拨给街道办事处。该项返拨经费主要由街道办事处用于以下3个方面:(1)犬只登记所需的技术服务(包括芯片购买、芯片植入、犬只强制免疫、犬只号牌和养犬登记证的制作等)费用支出;(2)街道办事处该年对登记犬只进行日常管理的费用支出;(3)街道执法队购置捕捉无证流浪犬只、伤人犬只所需器械的费用支出。

  2.自犬只登记第二年起每年收取的年度犬只管理费(每只每年300元),由区财政按90%的比例返拨给街道办事处,用于街道办事处每年对登记犬只进行日常管理的费用支出和街道执法队购置捕捉无证流浪犬只、伤人犬只所需器械的费用支出。区里保留10%的犬只管理费,用于我区犬只收容所建设及每年日常管理开支。

  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街道财政部门预算,区财政按预算和进度给各街道办事处拨付收取的养犬管理费。

  (三)人员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应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本街道的养犬登记、养犬管理以及建设、更新辖区已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等事务,该人员由各街道办事处在现有人员中调剂。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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