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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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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规〔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 年11月10日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罗湖区非国有博物馆有力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广东省民办博物馆工作指引》(粤文旅博物〔2019〕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在罗湖区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坚持公益性办馆方向和社会效益第一原则,不断充实和丰富藏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和谐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非国有博物馆须依法在深圳市罗湖区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博物馆名录》,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且未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扶持资金”由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本暂行办法核定的年度资金扶持额度,报罗湖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 罗湖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和发放等,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七条 罗湖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必须用于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发展及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区非国有博物馆的监管和扶持工作。

  第九条 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扶持

  第十条 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扶持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在门票、馆舍租金、临时展览、公益性活动、学术活动和一次性资助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具体项目及额度:

  (一)门票资助

  对年度接待免费参观8000人次以上(含8000人次)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门票资助,按照参观人数25元/人次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年度门票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

  免费参观总人次根据全年团体(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国有非企业团体、旅游团等)和个人参观人次确定。非国有博物馆在入(出)口处应安装计数摄像等相关设施设备。团体免费参观的,以参观方出具的参观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个人免费参观的,以参观者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对于收取门票费用的非国有博物馆,不再给予该项补贴。

  (二)馆舍租金资助

  馆舍为租赁的,每年补贴馆舍租金总额的30%(以馆舍的租赁合同为标准)。每家年度馆舍租金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三)临时展览资助

  组织区外展品来本馆展览、本馆展品到区外进行展览、配合市(区)一级以上大型文化事业活动进行临时展览,展览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影响力,且展品不少于100件、展览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按照临时展览经费预算总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年度临时展览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公益性文化活动资助

  根据馆藏特色,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按照活动经费预算总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年度公益性文化活动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

  (五)学术交流资助

  根据馆藏主题,开展相应学术研究、学术交流论坛会议的,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学术创新成果的一次予以资助5万元,每家年度学术交流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设立一次性资助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对依法设立且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扶持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按实际展览面积、藏品数量给予一次性资助。

  (1)馆藏藏品500件以上1000件以下,馆舍面积400平方米以上7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2)馆藏藏品1000件以上1500件以下,馆舍面积7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3)馆藏藏品1500件以上,馆舍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第十一条 每家非国有博物馆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获得的扶持资金年度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第三章   其他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在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中,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或配套文化空间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景点景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第十三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市政公园、各级文化场馆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情况下,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

  第十四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金融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成立非国有博物馆联盟,积极开展合作,进行馆际交流。

  第十六条 鼓励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及其它公共文化场馆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寄展服务。

  本暂行办法所称寄展服务是指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及其它公共文化场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签订寄展协议,由非国有博物馆将合法拥有的藏品交由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及其它公共文化场馆予以保存、展览和科研的服务。寄展藏品的所有权不变。寄展服务适用于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七条 积极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宣传推广平台,利用政府的线上线下平台,加大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宣传推介,扩大社会影响。根据实际需要,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培训、对口帮扶等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通过公共文化服务采购等方式,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结合自身特色,进学校、进社区开展文化教育活动。把非国有博物馆纳入旅游规划,引导、组织旅游团队参观。积极组织学生、社区居民参观非国有博物馆,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可以申报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九条 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申请的受理机构,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份。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扶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罗湖区扶持非国有博物馆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设立博物馆的批文和民政部门的注册证明;

  (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1)申请门票资助的,应同时提交上一年度参观记录证明;

  (2)申请馆舍租金资助的,应同时提交上一年度馆舍租赁合同书、博物馆年度运行费用的佐证材料;

  (3)申请临时展览资助的,应提供展览内容大纲、展品清单、展览协议、经费预算和展览照片等;

  (4)申请公益性文化活动资助的,应提供活动项目书、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和经费预算等;

  (5)申请学术交流资助的,应提供相关学术交流活动的证明或成果。

  第二十一条 受理和审核流程:

  (一)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二)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聘请3名以上文物博物馆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具体复审意见;

  (三)通过“罗湖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复审意见”,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有投诉意见,由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重新审核处理。如投诉有效,视情节轻重,减少当年的扶持金额或直至终止申报程序,退回申请材料,当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公示期间无有效投诉的,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召开局班子会研究审核后按程序核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与申报扶持项目的非国有博物馆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扶持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定期对非国有博物馆办馆情况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场馆进行表彰。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非国有博物馆,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追回扶持补贴资金,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扶持资助补贴。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取消对其项目获得的当年度所有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已发放的,依法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罗湖区非国有博物馆按照本暂行办法获得资金扶持的,不影响其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金及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罗湖区扶持非国有博物馆项目资助申请表.docx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 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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