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来源: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8-10-12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2018年101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罗府办规〔20188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起草背景 

  根据审计制度改革精神,今年年初市里已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涉及审计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根据《衔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事项专题会议纪要》(罗湖区委(政府)办公室第57号工作会议纪要),经参考《办法》,我局在《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罗府办〔201515 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二、《暂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我局参照《办法》,重点针对审计制度改革方面等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修改涉及审计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根据审计制度改革精神,区审计部门不再负责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改为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报告,涉及条款作如下修改: 

  1.将《原办法》第六条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四)“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文件”修改为“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意见”。 

  2.将《原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区审计部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3.将《原办法》第八条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材料(五)“区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修改为“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二)调整各验收组织形式概算总投资金额。为进一步提升项目验收工作效率,参照《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将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或委托验收项目投资额由1亿元调整为2亿元,即将《原办法》第九条调整为概算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概算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项目,由项目验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或委托相应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验收。 

  (三)增加项目验收委员会参与人员。为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对项目验收的参与,扩大项目验收监督力度,在《原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增加“在项目验收委员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参与”的表述。 

  (四)补充建设单位问责情形。在《原办法》第十六条增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报送工程结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的”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项目验收的”两类建设单位问责情形。 

  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10月12

知识图谱

相关信息和服务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