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规〔2017〕15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深圳市罗湖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扶持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罗湖区设立和运营,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的养老机构;或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儿童康复机构两种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适用本办法;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高于50%的福利机构适用本办法;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罗湖区民政局是罗湖辖区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罗湖区财政局、市市场监督委罗湖局、罗湖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评审过程中配合罗湖区民政局做好资助工作。
第二章 资助项目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场地资助是指对养老和儿童康复福利机构采取场地或货币补贴等给予的资助方式。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在本区规划建设中,要结合罗湖区民政局有关老年人托养、儿童康复需求规划落实老年人托养、儿童康复的福利用房;罗湖区城市更新局在本区城市更新项目规划中结合区民政局有关老年人托养、儿童康复需求统筹落实老年人托养、儿童康复的福利用房。
在本区以租赁场地的方式设立和运营儿童康复福利机构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以第三方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实行货币补贴。租赁价格低于基准价以实际租赁价格的60%予以资助,高于基准价的以基准价的60%予以资助。以自有物业设置儿童康复福利机构按实际使用面积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的60%予以资助。
政府无偿提供使用场地的不得申请货币补贴。
第五条 床位资助是指养老福利机构在新建时床位和改建、扩建后新增的床位给予的货币补贴。养老社会福利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引起的床位变化按新建床位重新进行床位资助申请。养老社会福利机构以收住老人,实行全日托养且提供床位的,按实际床位使用满一年的,方可申请床位资助,资助标准为每月每张实住床位按照500 元。
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的资助资金由区级财政纳入预算。
第三章 资助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资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罗湖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依法注册登记后运营满一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三)申请资助年度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房屋租赁期限不少于5 年;
(五)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床位资助的养老福利机构自设立登记起运营期满两年,自第三年第一月起向罗湖区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罗湖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 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完整的服务对象资料台账,包括入住老人花名册、协议书及养老机构床位上一年度使用情况记录表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场地货币补贴资助的儿童康复福利机构运营满一年,次年第一月起向罗湖区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罗湖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二)《福利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 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 以自有物业设置儿童康复福利机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以租赁物业设置的儿童康复福利机构,应提供上一年度租赁合同和相关租赁费用发生凭证;
(五)完整的服务对象资料台账,包括儿童花名册、监护人名称和联系方式及培训记录等。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罗湖区民政局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申请机构资助评估以及日常协调工作。第三方机构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购买服务费用由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承担。
第十一条 罗湖区民政局组织召开相关资助评审会议,按程序对资助经费进行审议。资助金额按财务制度和程序拨付申请的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罗湖区民政局将福利机构申请事项及评估、评审等情况,在罗湖电子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本办法资助,必须与罗湖区民政局签订资助协议。资助协议标准文本由罗湖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罗湖区民政局有权向社会福利机构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 罗湖区民政局要加强对福利机构行业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督委罗湖局对福利机构的食品药品进行有效监管。罗湖公安消防大队对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进行有效监管。
第十五条 福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使用制度,同时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助资金,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福利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且永久不得再次申请,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人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福利机构对政府无偿或低价提供的场地,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转租。
第十八条 福利机构擅自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罗湖区民政局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人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高于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