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地质灾害(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地质灾害(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罗湖区地质灾害、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提高应急抢险工作的效率,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地面坍塌灾害的损失,根据《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深圳市地面坍塌事故防范治理专项工作方案》、《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审计局关于深化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罗湖区地质灾害(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地质灾害(地面坍塌)防治工作的区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环保水务局、应急办、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住房建设局、城管局、安监局、城市更新局、建筑工务局、政府采购中心、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市交委罗湖交通运输局、罗湖公安分局、罗湖交警大队、罗湖现役消防大队(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市水务集团管网分公司、市地铁集团安监中心、市燃气集团输配分公司、罗湖供电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罗湖区地质灾害(地面坍塌)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防办)设在区环保水务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地质灾害、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条 地质灾害、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程是指经区地质灾害(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因地质灾害、地面坍塌引发的、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修复工程。
第四条 在罗湖辖区发生的地质灾害、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程(市级以上抢险救灾工程除外)的认定、实施、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在区政府另有规定前,建筑边坡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实施、监督等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政府治理责任范围内的及责任主体不清、存在争议或暂时无法确定的地质灾害、建筑边坡、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程,由区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列支。在区政府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程后,由申请主体进行责任划分,对非政府治理责任范围内的组织追偿。
第三章 工程认定
第六条 申报认定的地质灾害、建筑边坡、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险情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并趋向扩大化。
(二)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
第七条 地质灾害、建筑边坡、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在受灾人或有关单位明知或应知险情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发生后24小时内,政府治理责任范围内的,由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向区地防办提出,其中除交通、水利、城管领域外的建筑边坡类由区住房建设局作为申请主体向区地防办提出,其余情形的由相应的行业主管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向区地防办提出;责任主体不清、存在争议或暂时无法确定的,地质灾害、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程由区环保水务局作为申请主体提出,除交通、水利、城管领域外的建筑边坡抢险救灾工程由区住房建设局作为申请主体提出。申请内容包括险情发生时间、地点、程度、责任主体划分、抢险建议等。
(二)严格控制非已发生险情类型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确需认定的,前述申请主体应会同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共同提出申请(或由街道办事处先行向申请主体提出),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开展抢险救灾的意见。
(三)现场查勘。区地防办立即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或相关行业专家现场查勘,了解现场情况;依据专业机构、专家意见,区地防办提出不予认定意见或初步认定意见,初步认定意见应明确抢险救灾队伍确定方式、整治范围等。
(四)正式认定。区地质灾害(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签发认定文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地质灾害、建筑边坡、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程认定后,责任主体明确的,由责任主体立即组织实施;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由区建筑工务局承担,按有关程序开展工程的监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地防办在区预选供应商库建立抢险救灾工程(地质灾害、地面坍塌)预选企业组别,抢险救灾工程施工单位直接由建设单位在预选企业组别抽签确定。鉴于抢险救灾工程的时间紧迫性、特殊性,无需编制工程预算,直接由抢险施工单位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作为实施依据(已发生险情类型在紧急状态下可边设计边施工),待施工完毕后直接进行工程结算审核。预计单项合同价在招标限额以上的监测、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项目的实施单位,由区建筑工务局在其已委托正在服务期内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中抽签选定;预计单项合同价在招标限额以下的监测、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项目的实施单位,由区建筑工务局按照当年罗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确定。
第九条 组织实施单位应向区地防办如实汇报工程的相关情况,认真履行抢险救灾职责。参与工程的监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条 地质灾害、建筑边坡、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区建设工程事务监督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做好抢险救灾工程资金保障工作。经区地质灾害(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建筑边坡、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程不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无需立项。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验收完毕后,基于工程实施的紧急性、粗放性特点,此类工程的结算审核,建设单位按照区政府印发实施的《关于深化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工程类下浮原则: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工程不下浮,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工程下浮8%,1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工程下浮10%,200万元及以上工程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的2015年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审定招标控制价平均下浮率计取。监测、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下浮原则: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不下浮,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下浮10%,50万元及以上下浮15%。
第十三条 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抢险救灾工程验收完成后,由区建筑工务局移交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接管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住房建设局统筹负责辖区除交通、水利、城管领域外的建筑边坡(挡墙),以及围墙、余泥渣土堆填等安全隐患或险情处置工作;区环保水务局统筹负责辖区地质灾害和公共区域地面坍塌隐患或险情处置工作;各街道办统筹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小区内地面坍塌、围墙隐患或险情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地质灾害和建筑边坡、地面坍塌的巡查、排查、检查、督促等群测群防以及工程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若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前往现场查看情况,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如遇到坍塌、滑坡险情,立即组织应急抢险工作,先期处置,做好隔离警戒工作,提供现场处置的相关保障,在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采取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采取紧急避让(空楼)和治安、交通管制等措施。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并积极支持工程实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建筑边坡、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程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地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罗府办〔2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