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全面开展养犬登记等事项委托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委(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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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9月5日)  

  《深圳市罗湖区全面开展养犬登记等事项委托工作的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罗湖区全面开展养犬登记等事项委托工作的方案

  为将罗湖区犬类登记等相关管理事项纳入依法、有效管理的轨道,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辖区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养犬登记等事项的委托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罗湖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在本项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由倪泽望副区长任组长,区城管局局长廖国祥、区城管局调研员黄肃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各街道办事处、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深圳市嘉胜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及罗湖区环卫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由刘文放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25666562)。

  二、具体职责及工作方式

  区城管(执法)局根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犬只“登记”、“变更登记”、“过户登记”、“补办登记”及“注销登记”等事项委托给各街道办事处办理,同时委托其代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犬只管理费”(每年300元/只)。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委托的范围和要求全面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不得再将该职责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区城管局在委托期间不再行使其委托给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养犬登记委托工作分集中登记和常规登记依次进行。

  (一)集中登记管理。

  1.宣传动员阶段(8月1日—8月31日)。以发放宣传资料、送法上门及开办宣传栏目等形式向辖区居民宣传《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做好辖区犬只的调查摸底工作。此项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工作站及各相关物业管理处协助。

  2.集中登记阶段(9月1日—9月30日)。由于我区没有动物防疫部门,由养犬人携犬只直接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深圳市宝安南路2127号)进行免费疫苗接种,然后办理登记手续。由各街道办事处依托社区工作站设点一个或几个登记点进行登记,植入电子标签、收取管理费、发放养犬登记证及号牌、建立电子档案一条龙服务。此项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工作站、深圳市嘉胜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协助。

  (二)常规登记和管理(10月1日开始)。

  集中登记结束后,自10月1日开始,由各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设立一个常规登记点,负责养犬的日常登记事项办理。具体职责:1.对集中登记期间尚未纳入登记范围的犬只进行登记;2.对辖区已登记犬只进行常规性的监督管理(如过户、变更、补办、注销登记); 3.负责按年收取犬只管理费;4.对已登记的犬只信息在各小区公示;5.其他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工作分工和要求

  (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起草委托登记的相关法律文书,在宣传发动阶段与各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在委托期间,区城管(执法)局应对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该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二)区财政局出台相关政策,将各街道办事处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各街道办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市城管局委托的深圳市嘉胜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办妥协助各街道办事处植入电子标签等相关法律手续,备好植入电子标签所需的责任书,负责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事宜。

  (四)各街道办事处相关社区工作站根据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犬只登记电子档案,定期将犬只登记和相关信息在社区予以公示。

  (五)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社区工作站和物业管理处要加强对社区犬只的日常监管,动员小区居民主动办理登记、注射狂犬病疫苗,加强对业主养犬行为的规范管理和宣传教育。

  (六)区城管执法局各执法队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辖区没有登记的犬只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区环卫公司负责对以下的犬只做好保管登记工作:1. 流浪、遗弃、丢失的犬只;2. 由执法部门暂扣或做出没收处理的犬只。

  四、经费保障

  为确保我区养犬登记管理工作的效果,区财政全额划拨收取的管理费给各街道办事处。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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