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中共罗湖区委办公室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委(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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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23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深民基〔2005〕7号)的统一部署,2005年上半年,我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进行换届选举。为圆满完成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为重点,以扩大基层民主、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围绕建设和谐罗湖、效益罗湖,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好配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为我区全面建设现代服务强区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区、街道办事处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敢于领导、敢于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及时了解和掌握选举动态,保证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完成。

  2、充分发扬民主。要把充分发扬民主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充分保障党员和居民在选举中的民主权利,各街道尤其是社区在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时,要广泛征求居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凡是涉及党员和居民民主权利的事项,《中国共产党章程》、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执行,如果《中国共产党章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且又把握不准的,应提交党员大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3、严格依法办事。换届选举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个选举过程必须合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选举的具体事项,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4、提倡交叉任职。为便于工作,精减人员,提倡社区党组织领导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提倡社区工作站站长通过法定程序选举兼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提倡社区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

  二、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机构

  成立罗湖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吴培基 区委副书记

  第一副组长:彭桂华 区委副书记

  副 组 长:钟荫腾 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康雅丽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方海明 区民政局局长

  郑瑞光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渤川 区委(政府)办副主任

  王 琦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国平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彭火源 区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陈 武 区民政局副局长

  黄百凤 区司法局副局长

  文 政 区财政局副局长

  钟国斌 区人事局副局长

  崔 岩 区监察局副局长

  黄玉新 黄贝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曹维兴 南湖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黄北全 桂园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温惠琼 东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赖炳良 笋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曹志高 清水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 迅 翠竹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学度 东晓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陈孟秀 东湖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欧阳汝兰 莲塘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武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卢光辉、康华日同志担任。

  街道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社区依法产生选举委员会,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

  三、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职数配备及任职条件

  (一)社区党组织职数配备和任职条件

  1、社区党组织职数。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原则上,各社区都应设党组织。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50人以下的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7人以下的,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50人以下的,设委员3至5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成立党的总支部,设委员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设委员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3人。各社区党组织职数,由各街道根据上述标准拟定后报区领导小组核定。

  2、社区党组织成员任职条件。社区党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组织关系在本社区的正式党员;能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性原则强,政治立场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党务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热心党务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善于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创新意识,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身体健康,男性原则上不超过55岁,女性原则上不超过50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社区居委会职数配备和任职条件

  1、职数配备。根据社区的规模,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配5人,其中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3人; 2000户以上的,配7人,其中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5人。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职数,由各街道根据上述标准拟定后报区领导小组核定。

  2、任职条件。社区居委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本社区选民;能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廉洁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办事能力较强,熟悉城市基层管理和社区建设,热心社区工作;年富力强,身体健康,男性原则上不超过60岁,女性原则上不超过55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四、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一)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省、市的部署,我区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原则上从2005年1月开始,6月底结束,社区党组织应先于社区居委会进行换届选举。分两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5年1月至3月30日)

  (1)调查摸底。各社区党组织要开展调查,对本单位党组织的党员基本构成进行认真统计,掌握党组织基本情况,为换届选举做好准备。

  (2)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街道、社区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社区党组织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选举工作方案。

  (3)做好社区党组织领导成员的民主评议和离任审计工作。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前,街道要组织财务、审计人员,对现任社区党组织成员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审计;组织党员和居民或居民代表对社区的党组织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检查、审计和评议结果要在提名候选人前张榜公布。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原则上以区为单位进行统一培训,并于3月底前培训完毕。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章程》、《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等。

  (5)宣传发动。街道、社区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目的和意义,宣传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居民自治政策,引导党员积极参加选举。同时,教育干部依法办事,尊重党员和居民的民主权利。

  2、实施阶段(2005年3月31日至4月30日)

  社区党组织成员一般由社区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普遍实行“两推一选”的办法,即党组织领导成员分别由党员和居民民主推荐,街道党工委考察后确定候选人,然后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进行党内选举。具体步骤为:

  (1)党内推荐。召开党员大会,由社区党组织的全体党员对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推荐下届党组织委员初步候选人。参加推荐的党员应占本党组织全体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对因故未参加党员大会的党员,可采取上门或寄发推荐票的办法,征求他们的推荐意见。

  (2)居民推荐。可由社区居民或社区居民代表推荐。为确保居民推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参加推荐的范围应当包括下列人员:上届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代表,现任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小组组长,本社区籍退休干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3)街道党工委确定正式候选人。街道党工委应根据推荐情况,按照社区党组织成员职数2倍的人数确定初步候选人,并组织力量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考察,然后按照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比例的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

  (4)党内选举。召开社区党组织全体党员大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条例》进行无记名投票,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经街道党工委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等额选举产生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区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情况特殊的,经街道党工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选举时,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5)新一届社区党组织委员会产生后,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条例》做好相关工作交接。新当选的班子成员要积极投入到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和社区的其它工作中。

  (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原则上从2005年1月开始,6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5年1月至3月31日)

  (1)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原则上以区为单位进行统一培训,并于3月底前培训完毕。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等。

  (2)调查摸底。各街道、社区居委会要开展调查,掌握本辖区各社区户数、人数、居民小组数等基本情况。尤其要摸清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的人数和户数等情况。

  (3)制定方案。各街道、社区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选举工作方案。

  (4)做好现任期社区居委会成员离任审计工作。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前,街道要组织财务、审计人员,对现任社区居委会成员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审计;检查、审计要在提名候选人前张榜公布。

  (5)宣传发动。街道、社区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目的和意义,宣传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居民自治政策,使选举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程序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居民积极参加选举。同时,教育干部依法办事,尊重居民的民主权利。

  2、选民登记阶段(4月1日至4月25日)

  (1)选民资格及登记范围。社区选举委员会要对以下两种类别的居民做好选民登记,一是年满18周岁的有本社区户籍的居民;二是对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进行登记。户籍不在本社区具备以上条件的居民,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始得登记为本社区选民。对户籍在本社区但长期外出的选民要书面通知其按时进行选民登记,凡书面声明不参加选举的,或未按时在户籍社区进行选民登记的,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算在本届有效选民数内。

  (2)个案处理。对于个别难以确认选民资格的特殊个案,可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登记为选民。

  (3)公布时间。选民登记结果于选举日20日前,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社区选举委员会发放选民证。

  (4)基本要求。选民登记总的要求是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3、产生候选人阶段(4月26日至5月15日)

  (1)推选社区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每20户至30户推选一名代表,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的全体选民或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居民代表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2)候选人的提名与确定。社区居委会实行差额选举,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必须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必须比应选名额多1—3人。

  报名或提名时必须说明报名或提名的职务(主任、副主任、委员);采取直接提名的,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采取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街道党工委可提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供选民提名参考,但不能把建议名单印在提名表上。

  (3)候选人计票方法。采取直选的,本人报名,可计为一票;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每户代表计为一票;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每名代表计为一票。

  (4)张榜公布。被提名初步候选人名单及所得票数由社区选举委员会审查后,于选举日的10日前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及所得票数于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

  (5)选举委员会可以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居民或居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并回答居民的询问。

  4、投票选举阶段(5月16日至5月31日)

  (1)投票选举前应做好以下相关准备工作:①提前5天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②准备好票箱和选票。流动票箱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原则上不提倡设立流动票箱。需设立流动票箱的必须事先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并安排3人以上的监票员负责监督。③布置好选举大会会场。投票可采取中心投票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流动投票箱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投票。设立好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和投票处等。④核实应参加选举大会的人数和因身体状况无法到会场投票的人数。⑤从居民代表中推选出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若干人。

  (2)召开选举大会。社区居委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民、户代表、居民代表每人一票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不实行委托投票。采取直接选举或户代表选举的,选民因故无法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并当众开箱计票,点票结果要作出记录。唱票、计票、监票人要签名确认,选举委员会要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应于7日内给当选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颁发当选证书。

  (3)采取直接选举的,本届有效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户代表选举的,有过半数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有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无效。

  采取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的,候选人或者辖区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赞成票或者户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候选人或者辖区选民获得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所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3天内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4)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前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差额数规定,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数,采取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的,不得少于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不得少于参加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5)因各种原因选举结果无效的,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重新选举。

  5、工作交接和建章立制阶段(2005年6月1日至6月10日)

  (1)做好工作交接。在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组成后的7天内,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召集社区居委会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会议,完成公章、账簿、债权债务和其他集体财产的交接手续。在社区居委会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仪式结束的同日,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应当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布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的分工,研究制订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的三年目标和工作规划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交接的,街道办事处应责成其完成交接。

  (2)终止选举委员会职责。在社区居委会新老班子交接仪式结束后,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宣布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和社区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健全和完善社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选举中应注意和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有二级以上规模的社区党组织的选举问题。

  这次换届选举只在社区党组织最高一级的党组织进行,即最高设有社区党委的,只对社区党委进行换届;最高设有社区党总支的,只对社区党总支换届;最高设社区党支部的,对社区党支部进行换届。社区党组织的二级以下的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工作结束以后,再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相应工作。

  (二)关于部分新成立的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问题。

  目前,各街道都有一些成立还不到2年的社区党组织,按照省、市和区统一部署,结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论任期是否届满,一律在这次进行换届选举。

  (三)关于社区居委会选举方式的确定问题。

  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可结合实际分别采用直选、户代表选举或居民代表选举三种方式进行。1000户以下的社区,提倡采用直选方式;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提倡采用户代表选举方式;其它社区提倡采用居民代表选举方式。但是,采用哪一种选举方式要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无异议的,即可执行,有异议的由居民会议表决。

  (四)关于区、街道是否统一选举日的问题。

  社区居委会选举日的确定、由各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决定,为有助于集中力量加强对选举的指导,确保选举质量,禁止全区或一个街道确定一个统一的选举日。

  (五)关于社区成员单位是否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的问题。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社区成员单位不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以往我区部分社区有安排社区成员单位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做法,本届选举一律不采用。

  (六)关于户籍不在本社区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能否提名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问题。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精神,在本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工作的非本社区居民,但户籍在本市的居民可以作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为了提高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本届选举应尽量减少提名在本社区居委会和本社区工作站工作的非本社区居民作为该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

  六、加强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高度重视这次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基层挂点领导和干部要关心本社区的选举工作,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政策及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选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到位、人员到位、宣传到位、安全措施到位,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要严肃选举纪律。街道党工委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对选举全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要把好人选的推荐关、考察关、选举关、审批关,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条例》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选拔人才,配备班子。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有关民主选举的信访投诉。对选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各级选举领导和工作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对涉及法律、法规解释、选举案件处理等问题意见不统一的,应请示同级或上级党组织或人大研究处理,保证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依法选举,保障党员和居民的民主权利。

  (三)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总结、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大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检查督促力度。投票选举工作完成后,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及时进行总结,社区选举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要求填写选举情况统计表,撰写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告,把选举材料立卷归档。区、街道办事处两级要组织对所辖各社区选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做好纠错补缺工作。街道全面检查验收各社区,市、区对社区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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