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消委会关于开展第二届“诚信经营先进单位”(金银珠宝首饰行业)评选活动的方案》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委(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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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10日)

  区政府同意区消委会《关于开展第二届“诚信经营先进单位”(金银珠宝首饰行业)评选活动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做好评选活动的各项工作,推进“诚信罗湖”的建设。

  关于开展第二届“诚信经营先进单位”(金银珠宝首饰行业)评选活动的方案

  罗湖区消委会

  (2004年11月8日)

  为促进金银珠宝首饰产业规范、守法、诚信经营,提高我区金银珠宝首饰产品的质量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罗湖”建设,区政府同意由区消委会主办,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市诚信联盟协会、区质量技术协会、区总商会、区企业服务中心协办,在辖区开展第二届“诚信经营先进单位”(金银珠宝首饰行业)评选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我区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发展、把我区建设成现代服务强区为目标,按照“公平、公开、公正、专业”的原则,评选一批以信用为本、操守并重、切实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诚信经营先进单位”(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在我区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内形成“企业争先守信,社会人人守信,群众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建设“诚信罗湖”。

  二、评选的原则和要求

  (一)遵循“为辖区经济和企业服务、为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企业自愿,参评单位不需负担检查评比费用。

  (二)参评单位需为参加了《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法》成为信用金单位的企业。《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法》由区消委会会同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市诚信联盟协会、区质量技术协会、区总商会、区企业服务中心另行制发。

  三、组织领导

  成立第二届“诚信经营先进单位”(金银珠宝首饰行业类)评选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影周 副区长

  副组长:田 苇 罗湖工商(物价)分局、区消委会会长

  李大利 罗湖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局长

  许锦池 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会长

  成  员:张炎冬 罗湖工商(物价)分局助理调研员

  陈维金 区人大财经工委主任

  叶志伟 区政协提案委办公室副主任

  魏伟泉 罗湖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副局长

  毛履均 区总商会会长

  温添益 区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丘华胜 翠竹街道办事处

  张添盛 区消委会

  杨绍武 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秘书长

  李 歌 市诚信联盟协会干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消委会(沿河北路2003号罗湖工商大楼805室,电话:25655884、25655890),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日常事务。由杨剑昌负责组织、联络、协调等工作。

  四、评选步骤与日程安排

  从现在开始,至2005年3月15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上旬)

  1、由区消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发动金银珠宝首饰生产销售经营企业积极参加评比。

  2、各参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参评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本单位人员自觉参与评选。

  (二)报名申请阶段(11月中下旬)

  1、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团体报名,材料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参评单位也可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报名参加。

  2、报名表格由区消委会统一制作,行业主管部门或自行参评单位可免费领取。

  3、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登记、审理工作。

  (三)集中评选阶段(2004年12月10日—2005年1月30日)

  1、由领导小组聘请“诚信经营先进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

  2、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参选单位名单,接受群众评比打分。

  3、评审委员会根据“诚信经营先进单位”评选标准,走访相关企业、群众,严格把关评比,并按照评分表给予打分。

  4、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委及群众的评分(评委占80%,群众占20%)确定“诚信经营先进单位”候选单位,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表彰阶段(2005年3月)

  根据评选结果,在2005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召开表彰大会,邀请有关领导参加,由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授予“诚信经营先进单位”荣誉证书,颁发牌匾。

  五、评审考核程序

  根据《诚信经营规范》和《金银珠宝首饰行业“诚信经营先进单位”评选标准》进行考评。

  金银珠宝首饰行业“诚信经营先进单位”的申请及考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金银珠宝首饰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诚信经营先进单位”申请表》(附件)一式两份;

  2、1000字以内的“诚信经营”书面总结材料;

  3、企业质量、计量管理等制度汇编;

  4、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场地合同书、法人资格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近两年的纳税凭据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二)资料审查。评审委员会在收齐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理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和现场考核的安排通知申请单位。若申请单位未通过材料审核的,评审委员会提出《材料审核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该申请单位。

  (三)现场考核。由评审组进行现场考核并做好记录。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公正、专业、廉洁、高效的原则,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四)提交整改报告。评审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应向参评单位通报审查情况,将审查结论推荐意见上报评审委员会。参评单位自接到审查情况通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15天的整改,整改完成后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后,派评审组复审。

  (五)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综合参评单位的申请材料、现场考核情况报告以及整改报告进行审核汇总评价,并将符合发证条件的参评单位提交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审查报告(原件一份)等材料交评审办公室。

  (六)发证表彰。经参评单位负责人签订《诚信经营规范》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向通过审查的参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授予罗湖区“诚信经营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牌匾,同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评审结果。

  六、监督管理

  (一)获评“诚信经营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金银珠宝首饰企业应当自挂匾之日起,将《诚信经营规范》悬挂在经营场所,方便广大顾客监督。

  (二)获评“诚信经营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金银珠宝首饰企业要建立消费者投诉监督站,设立意见箱、意见簿、投诉热线电话等,方便消费者提出建议、进行投诉。消费者投诉监督站应当有专人负责处理投诉,对各类投诉有调查、有登记、有回复、有备案。

  (三)“诚信经营先进单位”评选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原获评单位未能重新被评上的,区消委会将及时收回原“诚信经营先进单位”牌匾。

  (四)区消委会、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市诚信联盟协会、区质量技术协会、区总商会、区企业服务中心应会同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获评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五)若有违反本规定或《诚信经营规范》的,罗湖区消委会依据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1、违反一次的,通过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2、违反二次的,给予警告并出具《警告通知书》;

  3、违反三次的,撤销其“诚信经营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摘匾。

  (六)获评“诚信经营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金银珠宝首饰企业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罗湖区消委会可以撤销其“诚信经营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并予以摘匾:

  1、发生严重质量、计量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2、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4、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质量、计量有效投诉没有妥善解决的;

  5、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资格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七)参加考核工作的评委人员必须严守企业商业秘密,严禁将企业提供的信息向外界泄露。

  在开展考核工作时,不得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要求企业招待或提出与考核工作无关的要求,违反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罗湖区金银珠宝首饰行业“诚信经营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2、罗湖区金银珠宝首饰行业“诚信经营先进单位”申请表

  附件1:

  罗湖区金银珠宝首饰行业“诚信经营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1、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制假售假,不得经营和销售伪劣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明察暗访发现有违反这一项问题的,采取一票否决制的方式,即取消参评资格)。

  提倡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向国家认可的权威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提倡依据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向国家认可的权威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2、计量器具和计量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诚信原则,销售商品不短斤缺两。

  3、商品或服务定价符合国家有关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自主定价的遵循公平、合理和诚信的原则;标价符合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4、不以格式合同或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5、不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或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生产、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出具填写正确、合法有效的发票、信誉卡、三包卡或其它有效票据。

  7、经营者应当有服务公约(或服务质量标准)。经营者的服务公约(或服务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定的标准、行业标准、诚信标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或高于公约承诺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全面、真实和明确的信息及凭证。

  8、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信守自己的承诺,切实做好“三包”及其他售后服务。

  9、设有意见箱、意见簿、投诉电话等,方便消费者投诉及反映意见。

  10、对消费者的投诉或意见,及时回复并保存档案。

  11、如有顾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经营者自愿放弃法律规定的15天答辩期,即时参加调解或法庭活动,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并确保实现纠纷的迅速解决。

  12、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定、行业或诚信标准的要求,整洁卫生、设置合理,证书及价格标签摆放合法有效。

  13、按照工商登记的范围合法经营,没有超范围经营。

  14、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15、依法按章纳税,无偷税漏税不良记录。

  16、自觉接受广大顾客、消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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