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中共罗湖区委办公室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明办区消委会关于开展“诚信商业示范街(城)”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委(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4-11-03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2004年9月8日)

  区文明办、区消委会《关于开展“诚信商业示范街(城)”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执行。

  关于开展“诚信商业示范街(城)” 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

  区文明办 区消委会

  (2004年9月1日)

  为推动“诚信罗湖”建设,营造商家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建设现代服务强区,区文明办、区消委会决定在全区开展“诚信商业示范街(城)”创建活动。

  一、工作目标

  以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以创建“诚信经营单位”为基础,动员各商家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力争用半年时间在全区创建几个“诚信商业示范街(城)”,大力营造商家竞相守信、群众放心消费的商业环境,塑造罗湖诚信的品牌。

  二、创建标准

  (一)“诚信商业示范街(城)”的标准

  1、质量保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把进货关,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商家必须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退赔。

  2、明码标价。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定价原则,明码实价,质价相符。不搞虚假宣传演示、虚假让利、虚假优惠等欺诈行为,不搞价外不合理收费。

  3、公平交易。在经营中一律使用经计量监督部门检测认定的标准量器和衡器,公平交易,童叟无欺。

  4、规范经营。严格执行“新三包”政策,服务规范,诚实守信。顾客购买大件商品,要按承诺范围送货上门,实行安装、调试一条龙服务。

  5、环境整洁。商业街(城)保持购物环境干净整洁,店堂店貌美观大方,营业员着装得体、举止端正、用语文明、待客热情。

  6、及时处理投诉。工商、质监以及消委会督促各商家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做到投诉不出柜组,不出商店,不出街区,保证投诉完结率达到100%。

  (二)“诚信经营单位”的标准

  1、严格把好商品采购关、仓库保管关、柜台上货关,商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经销三无商品、过期商品、失效变质商品、假冒伪劣和盗版商品,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

  2、计量的器具和计量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诚信原则,销售商品不短斤缺两;不搞假币诈骗行为。

  3、明码标价,不搞价外收费,不搞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活动;不囤积商品哄抬物价以牟取暴利。

  4、经营场所干净整洁,店容店貌美观大方,商品陈列清晰醒目,便于消费。

  5、不以格式合同或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6、遵守商业道德,提供全面、真实、明确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不发布虚假广告和误导消费的虚假信息。

  7、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依照有关规定出具填写正确、合法有效的发票、信誉卡、三包卡或其它有效票据。

  8、严格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切实做好售后服务。

  9、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10、依法纳税缴费,无偷、逃、抗税现象。

  三、 组织领导

  成立罗湖区“诚信商业示范街(城)”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学强 区长

  副组长:朱 军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文明办主任

  刘影周 副区长

  成 员:田 苇 罗湖工商分局局长、区消委会会长

  李大利 罗湖质监分局局长

  徐安庆 区委(政府)办调研员

  连振辉 区卫生局局长

  罗战忠 区环保局局长

  廖国祥 区城管办(执法局)主任(局长)

  何 进 罗湖区国税局局长

  郭烈民 地税罗湖征收分局局长

  李志荣 黄贝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朱惠添 南湖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瑞琼 桂园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邓志强 东门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 冰 笋岗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卢章远 翠竹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谢晓东 东晓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徐小康 东湖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梁钜坤 莲塘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苏 芬 区文明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和考评组。创建办设在区文明办(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9楼,电话25666405),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由苏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考评组由区文明办、区消委会牵头,成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各街道办事处申报的“诚信商业示范街(城)”的考核、评议工作。

  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诚信商业示范街(城)”创建活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街道的创建活动。

  四、 职责分工

  区文明办:负责全区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宣传品的设计制作及宣传报道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诚信商业示范街(城)”创建点的选点,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诚信经营单位”的评审授牌和“诚信商业示范街(城)”的申报迎检工作。

  区消委会:负责制订诚信经营承诺书、“诚信经营单位”及“诚信商业示范街(城)”申请表和评分表;设计制作“诚信经营承诺单位”和“诚信经营单位”牌匾;督促商家认真处理投诉,向创建办和街道办事处提供商家被投诉及处理情况。

  罗湖工商分局、罗湖质监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创建活动,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向创建办和街道办事处提供商家被处罚情况。

  区城管办:负责“诚信商业示范街(城)”灯箱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创建活动,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向创建办和街道办事处提供商家被处罚情况。

  罗湖区国税局、地税罗湖征收分局:向创建办和街道办事处提供参与创建活动商家的依法纳税情况。

  五、 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9月底以前)

  1、各街道办事处成立创建活动的工作机构,根据本街道实际情况,选定参与创建活动的商业街(城),整理该商业街(城)所有商家的名称、地址、行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等资料,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一同报区创建办,同时抄送各职责分工部门备案。

  2、街道办事处通过召开商家动员会、社区专栏报道、派发宣传品等活动,发动商家和消费者积极参与,力争所有商家自愿参与创建活动。

  3、宣传部门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本次创建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二)创建阶段(2004年10月—2005年1月底)

  1、街道办事处发动商家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填写“诚信经营单位”申请表、对照创建标准自查自纠。对已签订承诺书的商家由街道办事处授予“诚信经营承诺单位”牌匾。

  2、商家应将统一制作“诚信经营承诺单位”牌匾和《诚信经营承诺书》悬挂于经营场所,并公布投诉监督电话和商家受理电话,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3、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参与创建活动的商家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检查和执法,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并录入商家诚信档案。

  4、罗湖工商分局、罗湖质监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并于每月底向创建办和街道办事处提供商家被处罚的情况。

  5、罗湖区国税局、罗湖地税征收分局于每月底向创建办和街道办事处提供参与创建活动的商家的依法纳税情况。

  6、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要督促商家认真处理和整改,并汇总受理投诉和处理情况,于每月底向创建办和街道办事处提供。

  7、按照 “诚信经营单位”创建标准,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执法情况、纳税缴费情况和消费者投诉情况,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商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区创建办。经区创建办审核批准,已达标的商家由街道办事处授予“诚信经营单位”牌匾。街道办事处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创建“诚信经营单位”应成熟一个报批一个。此项工作于2005年1月份开展和完成(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东门街道办事处可酌情提前进行)。

  8、各街道办事处设立街区公示栏,分期公布“诚信经营承诺单位”和“诚信经营单位”名单,接受消费者监督。

  (三)考核验收阶段(2005年2月—3月中旬)

  1、凡创建“诚信商业示范街(城)”范围内的“诚信经营单位”数占该商业街(城)商家总数的比重达到90%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可向区创建办申报“诚信商业示范街(城)”荣誉称号。此项工作于2005年2月初完成。“诚信经营单位”比重达不到90%的,继续开展创建活动。

  2、区考评组对街道办事处申报的“诚信商业示范街(城)”进行考核评议。一是审查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报告;二是根据有关部门每月报来的商家受罚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和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评估;三是通过明察暗访和抽查的形式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分。

  3、区考评组对申报“诚信商业示范街(城)”荣誉称号的商业街(城)考评后,提出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4、在2005年3月15日召开总结和经验交流大会,由区文明办、区消委会授予“诚信商业示范街(城)”荣誉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

  5、“诚信商业示范街(城)”的告示灯箱列入城市灯光工程项目,由区城管办会同街道办事处安装,灯箱维护管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六、“诚信商业示范街(城)”和“诚信经营单位”的监管

  (一)监管责任。按照谁授牌、谁监督的原则,“诚信商业示范街(城)”和“诚信经营单位”授牌后,日常监管分别由区文明办、区消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有关部门依照本方案分工,继续开展监督工作。

  (二)监督方式。街道办事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三)摘牌处理。街道办事处对“诚信经营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或消费者投诉后不予正确处理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出现上述情况一次的,给予警告;出现上述情况两次的,摘除“诚信经营单位”牌匾,并在街区公示栏公布。区文明办、区消委会对“诚信商业示范街(城)”内的“诚信经营单位”摘牌数量较多,比重下降到85%以下的,应撤销该“诚信商业示范街(城)”荣誉称号。

知识图谱

相关信息和服务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