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插花地4处“坡在下房在上”危险边坡区域实施“空楼”的行动方案

来源:罗湖区委(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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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9月6日)

  现将《关于插花地4处“坡在下房在上”危险边坡区域实施“空楼”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插花地4处“坡在下房在上”危险边坡区域实施“空楼”的行动方案

  为保障插花地边坡危险区域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部门出具的有关地质环境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区决定在二线“插花地”4个“坡在下、房在上”危险边坡区域采取“空楼”措施,行动方案如下:

  一、“空楼”的地质评价依据和基本情况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地环)函〔2004〕512、513、514、515号四个函件对有关专业机构提出的《地质环境评价报告》及《关于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的通知》(深国房〔2004〕106号)的认定,二线“插花地”马山新村南侧边坡、木棉岭南侧边坡、港鹏新村西南侧边坡、玉龙新村西南侧及东南侧边坡是不稳定边坡,存在边坡失稳的危险性;坡顶建筑物密集,人口众多,边坡失稳对边坡区域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边坡上下属于地质灾害区域。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审查核准专家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进行边坡整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四个函件认定的方案,位于该4处危险边坡坡顶第一排需要疏散居民的建筑物共52栋,建筑面积约7万平方米,居民约4500多人。这些房屋由于直接建在危险边坡顶部,一旦边坡溃塌,极可能造成屋毁人亡的灾害性事故,因此必须实施“空楼”行动。

  二、“空楼”的法规依据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根据以上规定,我区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决定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实施“空楼”,疏散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居民,以保证其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三、“空楼”行动指挥机构与责任分工

  (一)成立区“空楼”行动指挥部

  总指挥:

  区委书记汤锦森、区长刘学强,负责“空楼”行动的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

  李林副区长,协助刘学强区长指挥“空楼”行动的全面工作;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曾节,负责公、检、法力量的组织、协调,牵头组织公安和国土部门调查、控制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有关责任人;

  区委常委、区委(政府)办主任王同信,协助刘学强区长协调组织各方力量,负责行动策划、媒体宣传和外事联系。

  戴飞欧副区长,负责现场宣传动员、疏散清理人员、封楼等前线指挥各项工作;

  康雅丽副区长,负责疏散人员的救济、安置和医疗急救、处理信访工作;

  罗湖公安分局局长王智敏,负责“空搂”行动现场治安秩序、“空搂”后现场的治安保卫、调查和控制对引发危险边坡地质灾害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指挥部成员:

  东晓街道办事处主任谢晓东、清水河街道办事处主任黄瑞儒、东湖街道办事处主任徐小康、区安监局局长黄纪石、区城管办(执法局、水务局)主任(局长)廖国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地政与监察分局副局长潘效鸿、区维稳及综治办副主任李庆祝、区人武部部长潘学郭、罗湖消防大队大队长郑雁文、区民政局局长方海明、区卫生局局长连振辉、区教育局局长叶子强、区财政局局长张跃仑、区委(政府)办副主任李渤川、区水务局副局长罗志威、区信访办主任陈苇。

  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王同信兼任,副主任由李渤川、罗志威、李庆祝、王萍、陈苇担任。

  办公室分五个组:综合组组长李渤川,负责处理行动策划、协调组织各方力量,媒体宣传和外事联系,成员从区“两办”抽调;现场行动组组长罗志威,负责处理现场宣传动员、疏散清理人员、封楼等一线工作,成员从区安监局、城管办、建设局、维稳及综治办、区人武部、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抽调;保障组组长王萍,负责处理疏散人员的救济、安置和医疗急救工作,成员从区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抽调;信访组组长陈苇,负责处理信访工作,成员从区信访办、民政局、侨办抽调;调查组组长李庆祝,负责协调组织公安和国土部门调查、控制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有关责任人,成员从公安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抽调。

  “空楼”行动展开后,办公室各组均要跟随主管领导前置到各行动现场,保证指挥部政令畅通。

  法律顾问:区政府法律顾问曹叠云、区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徐贤达,负责对整个行动的法律问题进行把关和咨询。

  行动指挥部设在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两办”。

  (二)各有关街道办事处成立“空楼”指挥机构

  此次行动实行“块块为主、条条配合”责任制。东晓、清水河、东湖街道办事处根据区的总体方案,在各职能部门配合下,制订各自的“空楼”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空楼”行动各个环节的工作。主要责任是:

  1、负责调查计划“空楼”区域所有建筑物的产权情况、居住人员情况、取得有关产权资料以及产权确认凭证。

  2、在计划“空楼”区域设立公告牌发布公告,对计划“空楼”的建筑物做出标记。

  3、负责领导、组织各方力量参与辖区内的“空楼”行动,包括“空楼”区域的宣传动员、对行动参与人员的临时培训、疏散清理居住人员及其安置、封楼等各种行动,封楼后的现场治安保卫,组织专职人员对“空楼”后的遗留问题(建房、购房者要求补偿和救济等事宜)进行接访、登记,按区的统一部署处理遗留问题。

  (三)各职能部门的任务

  区委(政府)办公室负责制订总体方案,对有关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具体方案进行汇总和调整;与区委宣传部共同策划并负责舆论配合;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为有关街道办事处的宣传动员工作提供法律、法规知识的支持;主持行动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根据任务需要,协调全区各部门和其它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参加“空楼”行动。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有关街道办事处宣传法律法规、对计划“空楼”的建筑物做出标记,并以地质灾害管理执法主体处理行动中的相关事宜。

  区安监局配合有关街道办事处宣传法律法规、动员居民撤离疏散及参加人员清理工作,并以安全管理执法主体处理行动中的相关事宜。

  区城管办配合有关街道办事处清理疏散人员、协调水电部门断水断电、配合区建设局进行封楼,并以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处理行动中的相关事宜。

  罗湖公安分局配合有关街道办事处清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制定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调查和控制对引发危险边坡地质灾害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理职责内的相关事宜。

  区维稳及综治办配合有关街道办事处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工作,帮助街道办事处协调公安、民兵、保安力量,协调公安分局维护现场秩序。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调动民兵配合有关街道办事处开展“空楼”行动,根据需要协调武警部队组织力量支援“空楼”行动。

  区建设局配合有关街道办事处展开“空楼”行动,并负责对已清理完人员的房屋进行封楼。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公证人员到现场对需要公证的事宜开展公证工作。

  区民政局配合有关街道办事处做好疏散人员安置、救济和补助工作。

  区卫生局配合有关街道办事处做好现场医疗救护和临时安置区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查封“空楼”区域的非法学校、幼儿园及疏散清理校、园内人员,配合城管办断水断电和封楼,帮助该区域疏散人员解决学生的就读问题。

  罗湖消防大队负责现场的拯救应急和消防安全工作,并准备好各种拯救应急设备、器材、器械。

  区侨办负责处理与港人有关的法律、政策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做好上访、信访的有关工作,对上访、信访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联系市信访办,协助、支持有关街道办事处做好对上访、信访者的工作。

  区财政局为行动提供资金支持。

  各部门按照上述分工,制定各自配合有关街道办事处的行动方案,落实人员、落实责任。

  四、实施“空楼”的工作步骤

  (一)依法发布公告(9月6日)

  1、依法公告疏散事宜。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区政府必须依法公告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内容,主要包括:(1)被划定为地质灾害区的区域和地段及形成灾害的原因;(2)对危险区域实施“空楼”行动的法律、法规依据;(3)必须进行避险疏散人员的楼房;(4)“空楼”的基本措施;(5)对居住人员撤离的有关要求;(6)因人工切坡及填土造地进行建房等人为活动引发此次地质灾害危险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依法应承担治理责任,并负担由此产生的搬迁、疏散、工程治理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2、公告的方式:一是在合法的大众媒体上发布公告;二是各街道办事处在计划“空楼”区域设立公告牌发布公告。

  (二)宣传动员(9月7日至9月12日)

  1、主要方式:一是按各危险边坡“空楼”区域为单位,召开居民大会进行动员,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居民配合政府行动;二是逐户散发宣传资料、逐户上门动员居民自行撤离。

  2、工作目标:一是要通过充分、仔细的宣传疏导工作,尽可能实现所有租住户自行撤离和部分购房户自行撤离的目的,最大限度地缩小强制搬迁户数,减少实施“空楼”行动的阻力;二是主动、积极协助房主和租户办理终止租赁关系的有关事宜,并争取在宣传动员期内解决所有此类问题;三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疏导,尽可能将购房户和租住户的不满情绪集中到建房者身上,分化矛盾。

  3、工作要求:一是反复上门宣传、疏导住户自行撤离,并每日统计上报住户撤离情况;二是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注意工作态度,避免激化矛盾;三是各职能部门必须配合到位,防止突发事件,对配合不到位而产生后果的部门和人员要追究责任;四是对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对自残、自虐等突发事件,要及时化解、果断制止;五是区、有关街道办事处每日召开工作例会,汇总、分析当日情况,部署工作。

  (三)实施清理、封楼行动(9月13日至9月19日)

  1、主要方式:对4个危险边坡计划“空楼”的区域所有建筑物断水断电、强行疏散人员、清空建筑物里的人员后进行封楼。

  2、工作目标:将“空楼”区域所有建筑物内居住的人员全部疏散撤离并使房屋失去居住条件。

  3、具体安排:

  (1)每个区域,从清理行动开始之日起实施断水断电。

  (2)以劝导为主进行清理,劝导无果,必要时采取强制性手段。

  (3)按被清理人员人数的两倍配置清理力量,组织清理行动队和清理小组,责任包干到队、到组。

  (4)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应于9月8日前将需要区支持的人、财、物安排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从全区各单位、各部门抽调人员。各被抽调人员的单位和部门应于9月10日前将配属给有关街道办事处的人员安排及名单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应于9月12日召集所有参加行动的人员举行动员大会,完成战前动员和工作任务安排,使全体参加行动的人员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5)所有抽调人员在行动期间工作完全由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组织和调配,各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撤回;各街道办事处应按被清理的户数或一栋楼组织一个行动队,或两、三栋楼组织一个行动队;各行动队按任务内清理的户数组织相应的清理小组;各清理行动队和小组组长由有关街道办事处在所有行动人员中统筹指定,不受单位、部门的限制。

  (6)各清理行动队均需配备公安人员和民兵,原则上均需配齐城管(执法局)、安监、国土、民政等职能部门的人员。

  (7)有关街道办事处还要以公安、消防和民兵为主组织应急机动队伍、组织医疗急救小组、以得力人员组成突发情况处置小组。行动开始后,这些队伍应处于机动待命状态,随时应急。

  (8)清理行动开始后,各清理行动队和小组应首先控制楼顶、阳台、窗户、厨房(目的是控制可成为凶器的物品)等可引发突发性情况的部位,然后展开清理工作。各清理小组均应详细研究可能发生的问题,将清理工作的具体任务落实到人。

  (9)如果发生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力量迅速予以控制。

  (10)区行动指挥部于9月11日召开会议,讨论批准各区域具体的行动方案,并对各方力量进行最后的统筹安排。

  (11)从9月14日起,有关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日18:00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汇报当日工作情况、次日工作部署及要求区予以及时支持的事项。

  (12)挂点有关街道办事处的区领导,对挂点单位的清理行动负责;挂点有关街道办事处的机关部门和科室人员,9月14日前应深入挂点单位参加宣传动员工作,熟悉了解情况,9月14日后,除值班人员外,均应按照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参加清理行动。

  4、工作要求:参加行动的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服从指挥,严守纪律,认真履职,切实落实清理方案的各项工作部署,对违法、违纪、不按部署和要求行动而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五、媒体舆论宣传(9月6日—行动结束)

  (一)舆论宣传的主要内容:计划“空楼”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状况;展开“空楼”行动的必要性和有关法规;政府及建房者、购房者有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舆论宣传要达到的目的:在社会上形成支持政府“空楼”行动、抨击建房者不法行为的强大舆论导向,分化矛盾,对建房者和所有抗拒“空楼”的人员保持强大的心理压力,保障“空楼”行动顺利实施。

  (三)各阶段宣传重点:公告发布初期主要是正面宣传地质灾害危险状况及展开“空楼”行动的必要性和有关法规;政府及建房者、购房者有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随着行动的实施和展开,重点正面报道“空楼”行动及居民的配合行为,并对抗拒“空楼”行动的典型个案进行跟踪报道,对不法建房者的无法无德行为,要像报道“冠丰华”公司一样进行穷追猛打,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

  六、应急措施

  我区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已有抢险应急预案。在行动实施期间,如发生台风、暴雨情况,“空楼”行动即转为用抢险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一)强行疏散人员,按抢险应急预案进行临时安置。

  (二)对各区域所有建筑物进行临时封楼,并派驻人员进行巡防,防止发生盗窃案件。

  (三)撤离的住户不得再迁回居住。有关街道办事处须按照“严密组织、有效控制、有序行动”的原则,针对该类可能情况,制定组织撤离人员返回原居所处理遗留问题的方案。待台风、暴雨险情解除后,按方案分批组织住户回居所彻底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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