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
×

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

来源: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2-08-11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执行性,2022年7月29日,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在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8楼A会议室组织召开了《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布本次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背景和主要依据

  1.听证背景

  自2019年8月《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印发实施以来,罗湖区累计有22个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了代建模式,涵盖房建、路桥、道路品质提升、市政管网、河道整治、景观提升、城中村整治、外立面整治等多个领域。经过近三年的发展,罗湖区代建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大量的工程实践经验,已经摸索出了一套具有罗湖特色的代建模式。同时,随着“十四五”规划建设进入关键期和“双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现行代建制度也面临新的要求和挑战。

  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罗湖区代建制度,充分衔接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推动罗湖区代建项目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修订形成了《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

  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以及深圳市罗湖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求,《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因此,在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召开了本次听证会。

  2.主要依据

  本次《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修订依据包括: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办规〔2022〕3号)。

  此外,本次《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修订还参考了国内其他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制度设计经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听证事项

  本次听证会就《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的条文内容听取了各方意见。为凝聚共识、提高效率,本次听证会还就社会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拟定了四个听证议题,包括:

  1.取消代建项目通过预选招标的方式选取代建单位是否合理?

  2.新增代建单位信用档案制度是否必要、合理?

  3.代建项目前期工作和各阶段办理审批手续的主体规定是否合理?

  4.本次代建制修订中,代建管理费用取费标准的调整是否合理?

  (三)听证会组织方式

  本次听证会采取现场听证的方式进行。2022年7月29日上午9:30,首席听证人(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会开始。首席听证人首先就听证事项进行了简要说明,部门陈述人介绍本次《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八位非部门陈述人依序对听证事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部门陈述人对每位非部门陈述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针对性的回应。最后,首席听证人对本次听证会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宣布本次听证会圆满结束。会后,听证组成员和各听证参加人对听证笔录进行了核对并签字。

  二、听证会参与人员的产生方式及基本情况

  (一)听证组由三名听证人组成,分别为:

  蔡国华,来自罗湖区司法局;

  廖鸣秋,来自罗湖区建筑工务署;

  严亚可,来自罗湖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其中,蔡国华为首席听证人(主持人)。

  (二)书记员

  尹二喜,来自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部门陈述人

  向延见,来自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非部门陈述人

  本次听证会通过公开申请报名的方式确定了八位非部门陈述人。听证会召开当日,每位非部门陈述人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1.毛一凡,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到场);

  2.杨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到场);

  3.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发、宗在军(到场);

  4.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舒晓丽、陈书良(到场);

  5.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智诚、曲桐雨(到场);

  6.深圳市利源水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明峰、窦剑闻(到场);

  7.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广(到场);

  8.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光涛、吴坤文(到场)。

  三、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本次听证会上,非部门陈述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涉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代建合同范本条款、代建费用上限、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代建单位的税费承担、代建项目考核与奖惩、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代建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意见和建议:我们注意到本次《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修订取消了代建项目通过预选招标的方式选取代建单位的有关规定,请部门陈述人针对这一重大修改的原因作简要介绍。另外,建议贵局在进行本次修订的过程中同步起草本次《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修订的政策解读,届时向社会公布。

  部门陈述人回应:(1)根据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9号)第二十二条“不得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有关规定,现行《代建制管理办法》(2019年8月)第十一条以及配套文件关于代建单位预选库的有关规定与上级最新规定存在不符,因此予以修订;另一方面,我们希望这一修订客观上充分扩大市场竞争,给予更多企业更多参与机会。(2)后期政策修订审议通过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解读。

  (二)关于代建合同范本条款

  意见和建议:《代建制管理办法》配套文件二《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第5.2.1条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为委托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建议考虑是否参照建设工程领域纠纷的习惯约定为代建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部门陈述人回应:我区委托单位所在地和代建工程所在地都为罗湖区。因此两者实质上约定的管辖结果相同。我们下一步会研究并确定一个最好的表述方式。

  (三)关于代建奖励金

  意见和建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同时满足工程结算未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以及履约考核等级为良好级以上的,代建单位可以获得奖励金,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我们建议结合实际代建单位节约投资资金的情况,适当提高奖励金的比例或者金额,以进一步调动代建单位的积极性。

  部门陈述人回应:感谢您的意见。首先奖优罚劣是我们确定的一个原则,精品工程、能给百姓提供优质服务的工程是我们一直期望的。我们的导向是对于功能和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项目,会酌情进行调整,最终我们也会在保障工程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中约定。

  (四)关于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关系

  意见和建议:在代建项目中,委托单位负责一些招标工作,如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等。建议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和委托单位招标确定的其他单位签订三方共同管理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从而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部门陈述人回应:感谢您的提问,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确实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会后会与有关部门进行论证,针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反馈。

  (五)关于代建单位与其他服务单位间的税差

  意见和建议:我们作为建设单位在税费方面存在一个税差问题。在福田区有针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法,我们希望贵局也能够考虑这一问题。

  部门陈述人回应:对于您提到的税差问题,我们将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您提到的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同时参考其他区的规定和做法。会后我们会将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结果为您进行反馈。

  (六)关于代建项目招标加分条件

  意见和建议:对于第十六条中关于“罗湖区”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是不得在加分条件中进行地域限制的,希望贵局考虑这一问题。

  部门陈述人回应:感谢您的意见,我们设置罗湖区规定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选择适合罗湖区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关于您提到的有关部门对于招标要求中不得添加地域限制的规定,我们会后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并将研究结果进行反馈。

  (七)关于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

  意见和建议:第一,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条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地产公司,负责人虽然具有上述资质,但是在注册方面,我们作为地产公司无法为大家注册,所以建议对规定进行调整。第二,第十二条中如果能对相关处罚设置一个年限,我们认为会更为合理。

  部门陈述人回应:感谢您的两条建议。对于第一条资质条件方面的规定是否合理、需要调整,我们会进行核实和研究;对第二条年限设置要求,我们会后会与住建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一下这个问题。届时对两个问题一并进行反馈。

  (八)关于全过程代建

  意见和建议:采用代建模式最大优势之一是能充分发挥代建单位对业务资源的全过程整合能力及议价能力,按照目前征求意见稿,代建单位基本上可以认为主要在做施工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充分完全发挥出代建单位的优势。我们建议贵局探索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引入代建单位的做法,使代建单位参与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这样有利于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项目品质,也能避免代建单位介入时方案已基本敲定,无法针对代建单位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的尴尬情况。

  部门陈述人回应:我们提出施工代建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前期报批报建熟悉流程、沟通力度大,以及代建单位管理及资源统筹整合的优势。当然,对于功能和技术复杂的项目,我们也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在可研阶段由代建单位介入推进工作。总之,我们需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方式。谢谢。

  四、对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方案

  在本次听证会中,八位非部门陈述人针对听证事项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部门陈述人进行了针对性的解释和反馈。

  针对各方意见和建议,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主要处理方案如下:

  一是,针对具体条款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角度对非部门陈述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考量,对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相关条款。

  二是,对于非部门陈述人关心的重点问题予以重点关注,逐个进行分析,对需要制定配套政策予以解决和保障的,下一步将通过制定配套政策及文件的方式予以规范,并及时向公众公布。

  三是,对于现阶段时机尚不成熟、不宜直接采纳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的进行解释说明,同时作为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的方向,在时机成熟时及时对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采纳和吸收。

  四是,吸收采纳其他具体建议,同时进一步做好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一步到位修订完善《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推动修订后的《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尽早出台。

  特此公告。

知识图谱

相关信息和服务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