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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关于《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报告的公示

来源: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发布时间: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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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为有序推进公众参与罗湖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了《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公告,于2020年9月8日发布了该听证会参加人员公告,并于2020年9月18日向听证参加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2020年9月30日上午9时30分,10名听证参加人出席了本次听证会,符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听证会如期在博隆大厦6楼会议室召开。

  二、听证参加人员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邀请王洪涛(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史英语(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和刘一(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组成听证组,由王洪涛担任首席听证人,并指定刘畅(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担任书记员。

  《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公告发布后,经自愿报名、推荐和邀请等方式,综合确定非部门陈述人11人,分别为李妮(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夏超(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于鹏辉 (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办事处)、张美美(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办事处)、杨慧霞 (深圳市罗湖区清水街道办事处)、钱家骏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张远洋(深圳市信荣投资有限公司)、李雨桐(深圳市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其鹏(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方舒庭(深圳市卓创置业有限公司)、胡倩(深圳市中金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

  本次听证会提出意见或建议共计3条,梳理归纳如下:

  (一)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政府储备土地上的临时用地,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与储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入库验收”,建议将“储备土地管理部门”明确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建议理由为:目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入库验收,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仅根据《市规土委2012年验发的入库验收和移交工作的通知》要求,承接“非经营性土地储备的管理”这一部分职责。

  (二)建议适当放宽第十一条第二款“临时建筑原则上不得临街开门。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层,总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因特殊工艺要求需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的,经专题论证确认后,可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的规定。建议理由为:罗湖土地资源紧缺,临时用地空间相对紧张,建议层数增加到3层、不超过12米。

  (三)建议适当放宽第二十六条“已出让的临时用地延期,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建议理由:罗湖土地资源稀少,临时用地非常紧张,项目建设周期长,建议适当放宽至可以延期2年,或者可以延2次。

  四、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关于临时建筑的层数是否可以超过2层增加至3层,以及临时用地申请延期一年后是否可以再次延期的问题。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采纳情况

  针对上述意见和建议,我局分别作出解释如下:

  (一)“储备土地管理部门”既包括市土地储备中心,也包括区土地整备中心,与条款所述“储备土地管理部门”并无冲突,故不予采纳。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19〕213号)》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临时建筑原则上不得临街开门。 建筑层数不超过二层,总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 12 米。 因特殊工艺要求需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的, 经专题论证确认后, 可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增加建筑层数无上位法依据,故不予采纳。

  (三)关于临时用地延期这一问题,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未竣工,确实仍需临时使用的,可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期限”,该问题的处理办法已予以明确,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未竣工,确实仍需临时使用的,可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2020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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