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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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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18-11-09 至 2018-11-28

电子邮箱

lh_czjzk@szlh.gov.cn

征集内容

  为推进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联系电话:0755-25666369。


  附件:深圳市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9日

部门答复

  为推进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区法制办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履行相关程序的要求,区财政局于2018年11月9日在本网站发布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深圳市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


  期间收到了12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深圳市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回复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1



  “第二章第七条【申请条件】(一)……公司未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建议明确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比如因家庭财产分配等私人越级上访等非公司事务、无实质依据且经有关部门查无实据的上访事件等除外。



  采纳



  已将第七条有关内容调整为“从上一年度至本年度申请之日,公司未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非正常上访被上级部门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违建事件”。此条内容已明确为公司未发生群体性事件等,因此村民之间的私人纠纷引发上访不影响股份公司申请扶持资金。



  2



  “第三章第八条【产业发展—转型发展】(二)股份公 司 以 公 司 土 地 、 物 业 … … 一 次 性 给 予 公 司 投 资 额 的30%……”,建议明确股份公司以公司土地、物业参股投资额的核算方式及标准。



  解释



  投资额的核算标准主要以审计结果为准,本办法只规定扶持项目,核算标准等具体内容将在以后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3



  “第三章第十一条【城市更新】(一)项目成功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建议明确本办法出台前已成功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在获得实施主体确认批复后也按同等标准给予扶持激励。



  解释



  本办法是基于2016年办法的基础上做修订。该内容在2016年办法中已有规定,不影响股份公司前期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申请扶持激励。



  4



  “第三章第十一条【城市更新】(三)……按物业每增加一万平方米给予 100 万元扶持激励……”奖励门槛过高,建议改为“每增加一千平方米给予 10 万元扶持激励”。



  解释



  目前,我区按照股份公司通过城市更新积累区产业部门鼓励的产业研发、商业等集体物业资产的,按物业每积累一万平方米给予100物业扶持激励。申请条件较为宽松,不再进一步降低门槛。



  5



  第三章第十一条【城市更新】, 建议结合市、区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政策规定,除“城市更新”外,增加“棚户区改造”等作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的扶持项目。



  解释



  目前,棚户区改造以政府主导为主,股份公司积极参与。在我区的股份公司年度考核办法中,公司配合政府的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考核优秀的股份公司将获得表彰及资金奖励。因此,不再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扶持范围。



  6



  “第三章第十四条【社区治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运维】股份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参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含学校、养老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图书馆、活动中心等), 一次性给予……”,建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中增加“党群服务中心”。



  解释



  本条款非列举条款,只要是与公共服务有关的项目都给予扶持补助,不再将所有项目一一列举。



  7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不得重复申请】……(第十六条除外)”,建议改为“(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除外)”。



  采纳



  已将有关内容调整为“同一企业年度受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罗湖区的财政贡献总额(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除外)。


  



  8



  “第三章第十条【智力支持】(四)人才引进扶持,股份公司新聘用研究生以上学历……”,建议明确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层次区别,实行差异化补贴。



  采纳



  已将第十条调整为“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博士生10万元)人才补贴”。



  9



  第十四条【社区治理】


  应加入:对于条例实行前以建好和新建的建筑,并村内或社区公开,做为公共服务场所(条例含的类别)的,由集资办或委托第三方公司,每年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每次给予一定的后续维护经费。



  采纳



  已在第十四条增加“后续由股份公司实际维护运维的,每年结合运维费用、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适当补助”的内容。



  10



  增设,发展物管经济扶持。


  1.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管理经营实体,开展社区物业管理达到一定管理规模的,通过评估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


  2.向股民开展代租代管等业务,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并提交与业主承包的合同,通过考核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扶持。


  3.物业管理经营实体在经营管理中为扩大或优化业务而进行资金投入,通过评估应予以资助。



  解释



  股份公司对于村集体红线范围内的物业负有管理的义务,且大多数股份公司也已经成立物业公司对所属物业进行了规范管理。考虑到我区已对城中村内的消防、治安、清扫保洁进行了补助,不再另行安排有关物业的资金扶持;对于成立物业公司且取得良好效果的,可依据《罗湖区关于创新物业管理提升社区治理能力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规定,获得资金奖励,我局的扶持资金不再做重复奖励。



  11



  后期以本办法为核心,继续参考其他区的“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的实施细则”。同时,根据本办法,制定“1+N”的操作细则,按照扶持项目的内容不同制定资金的申请与程序。如人才的、城市更新的、物业升级改造的、公共配套、社区治理、政府外包服务、工作招聘等等,制定流程图及所需材料。



  采纳



  后期将根据扶持办法内容出台有关操作细则。



  12



  1.项目成功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工作经费扶持激励扶持资金(以现时政策能够成功纳入城市更新项目的企业极为少数,因此扶持资金更应该调整高些,作为过渡期空置物业的补助)。


  2.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后,不管投资建设方是谁,都按股份公司承担公共配套设施造价投入经费总额给予4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扶持激励。


  3.通过城市更新积累区产业部门鼓励的产业研发、商业等集体物业资产的,按物业每平方增加一万平方米给予300万元扶持激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现在的新政策,想要增加一平方米物业也是非常难的事情,因此补助额度应增大)。



  解释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股份公司可通过城市更新方式积累优质物业,和村民一样是受益方。因此,不再提高有关城市更新项目的扶持额度。




  上述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办法》的重视和关心。区财政局进行了整理分析,经研究,对条建议予以采纳,并对《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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