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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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19-04-23 至 2019-05-07

电子邮箱

lh_zjspk@szlh.gov.cn

征集内容

  为加强罗湖城市更新项目房屋拆除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条例》和《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草拟形成《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经征求罗湖区各相关单位意见后修改完善,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见反馈时间

  2019423日至2019年57日。

  欢迎社会各界对《深圳市罗湖城市更新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电话:0755-25666058联系人:陈工

  电子邮箱:lh_zjspk@szlh.gov.cn

  通信地址:深圳市罗湖文锦中路1008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C


  附件: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罗湖住房和建设

  2019423日    

部门答复

  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19年4月23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为期10天。截至2019年5月7日,共收到两条公众问题。在此,针对收到的问题,我局回复如下:

  1.承揽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需具备什么资质?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已取消了爆破与拆除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并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五项“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中明确“拆除作业按工作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2.房屋拆除工程需要进行监理吗?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87号)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因拆除工程具有危险性,通过实施监督管理可消除安全隐患。因此,拆除工程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进行监理。

  感谢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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