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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罗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结合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罗湖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罗府办规〔2020〕1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2020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根据《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对《深圳市罗湖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后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一、评估对象
本次后评估工作的评估对象为《实施细则》,正文共七章三十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排查和巡查、核查鉴定和信息警示、隐患治理、应急处置和附则等七方面的内容。
二、评估目的
《实施细则》作为罗湖区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罗湖区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本次对《实施细则》进行后评估,目的在于对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价,为修改和完善提供依据。
三、评估标准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评估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作为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的规定,本次后评估工作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完善性、实施效果为评估标准,对前述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四、评估工作安排
2021年8月17日,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顾问、社会监督员、公众代表作为组成评估小组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2021年8月通过网络公开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2021年9月开展调研活动,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书面征询等形式收集意见,并就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实施后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论
(一)存在问题及建议
1.《实施细则》在合理性方面可能存在细微瑕疵,可以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改为“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更为合理妥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尽到警示义务的,并不必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这部分规定可能存在加重房屋安全责任人义务之嫌,且《实施细则》不宜界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此外,《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区主管部门对于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尽警示义务的行为,可以进行罚款的规定,因此可以将该部分改为“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更为合理。
2.《实施细则》的宣传、解读活动不够普及,存在需要加强宣传的情况,后续可以加大对《实施细则》的宣传培训力度,使巡查人员更具专业性,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二)评估结论
通过本次后评估工作,评估小组认为《实施细则》施行至今,有利地推动了罗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未收到社会公众任何负面评价或反映,大部分规定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虽然在宣传解读这一方面仍需加强,但总体而言,实施效果良好。
《实施细则》基本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完善性的要求,实施效果良好,可以继续施行。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