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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罗湖区政府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罗府办函〔2019〕309号)工作安排,为加强政府法律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服务支持行政决策、推进依法治区作用,重点解决外聘法律顾问素质参差、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深府〔2018〕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下称《外聘法律顾问办法》)。
二、目标任务
《外聘法律顾问办法》有助于我区遴选优质法律服务团队,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参谋助手作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合法性审查效率与质量,纵深推进“法治罗湖”建设工作。
三、主要内容
《外聘法律顾问办法》分为“总则”、“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附则”四个章节,全文共二十九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规定了文件适用范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原则、各部门职责等事项。重点内容包括:
1.明确适用范围。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聘请律师或法学专家担任政府外聘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2.明确管理职责。区司法局统筹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定管理相关制度文件,承办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制定工作,指导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业务管理及履约评价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涉政府采购事项,区政府合同履约监管部门负责建设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约评价系统。
第二章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共九条,规定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申报资质、申报及遴选程序、动态调整程序等事项。重点内容包括:
1.明确名录不属于采购前置条件。名录主要支持服务重大决策咨询、法律论证等工作,不构成供应商参与政府法律服务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2.明确名录申报、遴选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区政府官网公告、政府工作部门推荐等方式,面向全国遴选律师事务所、法律研究机构,公开法律顾问名录申报资质及申报材料要求。成立法律顾问名录遴选小组,小组成员由业务领域相关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行业知名律师等组成,审定法律顾问名录形成及动态调整事项。
3.明确动态调整事项。名录内法律服务团队,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约评价未取得良及以上结果等情形,经遴选小组审定进行调整。
第三章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共十一条,规定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聘请原则、服务范围、工作报酬、权利义务、履约评价、解聘等事项,重点内容包括:
1.明确法律顾问服务范围。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可以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政府合同等提供法律审查意见,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2.明确法律顾问工作报酬。明确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按照《罗湖区自行采购政府法律服务费用参考标准》规定执行。
3.明确履约评价及结果应用。各聘用单位对具体承接法律服务的供应商,无论是否列入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均应开展履约评价。强化法律履约评价结果应用,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履约评价不合格的,聘用单位不得续聘。
4.明确法律顾问解聘事项。各聘用单位应当将《外聘法律顾问办法》相关管理要求在法律服务合同中载明,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情形,应予解除合同。
第四章附则,明确本办法参照适用及适用例外情形。
罗湖区司法局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