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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罗湖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细则》第五条提出“代建单位原则上允许多家具有不同资质或能力的单位以联合体方式实施代建项目”,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提出“代建项目原则上不接受联合体形式”,表述前后矛盾,建议统一。
采纳情况: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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