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乐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围岭公园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围岭公园规划用地位于罗湖区布心片区,1999年由我区负责筹建。2002年6月,市发改局批准围岭公园立项,同年7月,市编办批准成立围岭公园筹建办公室,2004年2月市筹办批准成立围岭公园管理处。围岭公园建设涉及征用布心、水贝、独树和吓屋村四家股份公司约87万平方米土地,但由于征地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公园至今无法开工建设。
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均非常重视围岭公园的建设,多次开会研究该问题。2005年6月27日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提出三个方案解决围岭公园征地问题:一、采取社区和政府共建公园的方式。政府出钱建设,股份公司出地,管养由政府负担,产权性质不变。二、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后收归政府作为公园用地,不同意返还建设用地。三、如果上述两个方案股份公司不同意,则由市规划部门将公园用地列为生态保护用地,由罗湖区政府负责严格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保护用地动一草一木。会议请罗湖区政府在 8 月份前按照上述意见,认真做好四个村股份公司的工作,超过此时间,按第三方案执行。
2009年6月16日分管市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针对围岭公园征地返还用地问题明确:一、对围岭公园用地范围涉及的布心村、水贝村、独树村、吓屋村四个居民小组的870342.2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征用,原则上予以货币补偿,不安排返还用地。二、由罗湖区政府与四个居民小组协商,参照《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21号)及其附件《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可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确定总的补偿费用后实行包干处理,并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在 2011年1月批复罗湖区政府上报请示关于围岭公园征地补偿问题的意见时重申了围岭公园征地补偿的处理意见:方案一,社区与政府共建,政府出钱,股份公司出地,管养由政府负担,产权性质不变;方案二,适当货币补偿后收地,可参照市政府121号令规定适当提高标准,不予返还建设用地;方案三,将公园用地列为生态保护用地,由区政府严格保护。鉴于市政府已多次明确围岭公园征地补偿方案,建议罗湖区狠抓落实、严格执行,协调股份公司接受前述方案一或方案二,否则,按照前述方案三,由市规划国土委将公园用地列为生态保护用地,由罗湖区政府负责严格保护。
综上所述,围岭公园从1999年由我区负责筹建到现在,历时十几年,市政府已经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提出了明确意见,原则上予以货币补偿,不安排返还用地,可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若给予征地返还用地,不仅违背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也容易形成不良示范效应,对其他公园项目的推进造成阻力。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关注和支持!
此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联系人:麦文耀,联系电话:83166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