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向周广庆送达《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罗住建罚撤〔2026〕1号)的公告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6-03-16 AI脑图

周广庆(身份证号:23022519******2055):

  因深圳中盛家地产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24日就兰亭国际公寓2座36G房屋签订《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时,合同中未书面载明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风险的相关条款,同时未有其他书面材料显示,深圳中盛家地产有限公司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前,向委托人书面告知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你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罗住建罚决〔2024〕13号),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在向你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听证)告知书》(深罗住建罚告〔2024〕13号)过程中,在未采取向你户籍地址邮寄等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即进行公告送达,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不符合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罗住建罚决〔2024〕13号)作出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于2024年9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罗住建罚决〔2024〕13号)。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罗住建罚撤〔2026〕1号)。你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4楼1412室

  联系电话:0755-88161146

  联系人:陈曦、丘梓琳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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