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圳市罗湖区造价管理站章程的公示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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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造价管理站章程》已经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同意,现予以公示。

深圳市罗湖区造价管理站

2025年2月7日


深圳市罗湖区造价管理站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罗湖区造价管理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6楼601室。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建设工程提供造价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工程发承包计价指导;权限范围内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区政府收购项目的收购价审核;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周转房修缮项目的造价审核;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造价审核;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建立与管理;协助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投诉;接受区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程造价行政执法;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深圳市罗湖区造价管理站未单独设立党组织,党员由举办单位党组织统一管理,本单位按要求配合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单位重大问题按规定提交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党组审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在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党组的领导下,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问题提交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党组讨论决定,坚决执行党组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法违纪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四)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批准管理层的工作报告;

  (六)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七)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信息公开情况;

  (八)确定本单位议事规则,授权决策范围,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根据实际情况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深圳市罗湖区造价管理站站长办公会议,按照本单位议事规则设定的权限进行决策,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提请举办单位决策。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会前酝酿、会上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任免。

  (二)行政负责人职权: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站长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本单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未单独设置内设机构。本单位其他岗位设置如下:(一)综合技术管理岗,负责收集整理工程造价资料档案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数据、推动本区工程造价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负责文电、会务、信访、投诉、行政后勤等工作;(二)造价审核岗,负责开展国有资金投资收购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共利益项目的收购价审核工作、负责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工程造价审核工作、负责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周转房修缮项目的造价审核工作;(三)造价监管岗,负责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负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投诉等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二)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

  (三)监督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程造价行政执法,依法进行申辩、要求听证;

  (四)申请造价纠纷调解;

  (五)对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接受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报送相关造价成果文件开展审核;

  (三)报送经确认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四)配合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检查;配合建设工程造价行政执法;

  (五)履行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本单位的服务对象可通过罗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中公开信息查询了解本单位业务工作;可通过公开投诉电话、来访本单位等渠道对本单位业务工作进行投诉或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规定渠道对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反馈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科学有效开展辖区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开展工程计价指导,做好相关国有资金收购项目收购价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我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检查机制,依规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检查。

  (二)扎实做好对国有资金投资收购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共利益项目的收购价审核、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工程造价审核、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周转房修缮项目的审核。

  (三)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投诉。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履行财政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二)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使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站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登记机关和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等;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运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内容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与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4年12月27日经深圳市罗湖区造价管理站站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中共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罗湖区造价管理站站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5年2月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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