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物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听证报告的公示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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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为有序推进公众参与罗湖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罗湖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定,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19年8月29日发布《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物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公告,就听证会组织机关、听证内容、听证人员确定原则以及听证申请截止时间等事项进行了公布和说明,2019年9月10日发布《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物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参加人员公告,2019年9月12日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2019年9月30日上午10时,听证会如期在罗湖区万达丰大厦7楼会议室召开,15名听证参加人均出席了本次听证会。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指定马井福(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杨长凡(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和史英语(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三人,组成听证组主持听证,并由马井福(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担任首席听证人。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物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公告发布后,我局邀请了人才安居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政府机关等单位。根据听证会公告中听证参加人的确定原则,依据申请人类别和时间顺序,综合确定非部门陈述人8人,分别为陈玲玲(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张恺怡(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崔小华(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曾小婷(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冯婷婷(深圳市罗湖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赵子杨(深圳市罗湖区人才安居有限公司)、巫坚(深圳市罗湖区人才安居有限公司)、颉红玲(深圳市罗湖区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 本次听证会提出意见或建议共计2条,梳理归纳如下:

  1.建议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参照《深圳市罗湖区政府购置物业实施办法》(罗府办〔2016〕8 号)执行。

  2. 建议将第九条修改为:“深圳市罗湖区智慧城市建设中心协助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建设全区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负责对平台进行管理,将全区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定价、流转、货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等信息及时上传至区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对于上述第2条建议,经与罗湖区智慧城市建设中心充分沟通,本条规定不作修改。

  四、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到底应该适用《深圳市罗湖区政府购置物业实施办法》(罗府办〔2016〕8 号)还是《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采纳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购置物业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包括但不限于写字楼、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库、停车场(库)及其他配套设施用房等,重点解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以及产业用房。”该文件主要是针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办公用房、产业用房,与我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功能和适用范围不同,因而不能以此为依据。涉及城市更新项目中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物业资产管理措施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政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等规定,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物业资产管理的依据应当以上述相关文件为准。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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