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报告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8-12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执行性,2024年8月6日上午10时,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在万达丰大厦8楼大会议室组织召开了《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公布本次听证会的听证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听证会组织情况

  为有序推进公众参与罗湖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决定就《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组织听证会。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24年7月1日发布关于《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公告,就听证会组织机关、听证目的、听证内容、听证事项依据、听证会参加人员的确定以及申请截止日期、参加听证会须知等事项进行公布和说明。2024年7月15日发布关于《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的公告。2024年7月24日发布关于《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变更的公告,并于2024年7月26日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等材料。2024年8月6日上午10时,听证会如期在罗湖区万达丰大厦8楼大会议室举行,18名听证参加人员均出席了本次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采取现场听证的方式进行。2024年8月6日上午10时,听证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会开始和对听证事项进行了简要说明,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听证陈述人对《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13位听证参加人依序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对13位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回应。最后,首席听证人对本次听证会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宣布本次听证会圆满结束。会后,听证组成员、听证陈述人及听证参加人对听证笔录进行了核对并签字。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指定冯桂滨(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李哲(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和陈曦(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三人组成听证组,并由冯桂滨担任首席听证人和主持听证;指定周瑞(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担任听证陈述人、梅楠(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担任书记员。

  关于《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公告发布后,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邀请了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等单位参与听证会。同时,根据相关听证会公告综合确定听证参加人13人,分别为代莉(黄贝街道办事处)、曾文峰(翠竹街道办事处)、罗毅辉(东门街道办事处)、吴畅(桂园街道办事处)、彭文智(南湖街道办事处)、刘邦粹(笋岗街道办事处)、陈煜(东湖街道办事处)、肖思萍(莲塘街道办事处)、陈荣(东晓街道办事处)、高明惺(清水河街道办事处)、叶爱婷(深圳市罗湖区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邓咏珊(深圳市合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柯龙军(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

  本次听证会共4名听证参加人提出建议,分别为:1.建议在《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业主委员会制作招标文件时可能存在不合理压低物业费情况的处理方式;2.建议明确《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审核招标文件的经费来源;3.《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存在对市、区住建局表述不统一情形,建议统一表述;4.《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第14、第32、第33条表述不清晰;5.建议在《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党对物业招标活动指导相关内容;6.《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第9条的时间逻辑不严谨,同时对个别业主提出招标文件异议后的处理标准不明确;7.《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第10条未明确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产生纠纷的最终处置单位,同时只规定了招标暂停情形,未明确后续具体操作;8.《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第33条规定区住建局对中标合同进行公示,但实际中可能存在中标公示合同与实际签订合同内容不一致情形,建议将“公示”改为“备案”,避免出现擅自修改合同问题;9.《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业主对答复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时,业主委员会向社区党委报告,但未明确后续相关处置措施;10.建议《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第11条将原物业企业是否进行续聘作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置条件。

  四、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本次听证会提出主要问题为《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未明确党对物业招标活动指导、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审核招标文件的经费来源等相关内容,以及建议在《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增加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置条件、政府职能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中标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管等内容。

  本次听证会未进行争论。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采纳情况

  对于本次听证会共4名听证参加人提出建议,具体采纳情况如下:第3、4、6、10条采纳;第1条不采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住宅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人力成本、物价水平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即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已有明确要求,不另行设置范围;第2条不采纳,《深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指导规则》第八条已明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编制招标文件,《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同步调整;第5条不采纳,《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制定是结合我区实际,规范我区物业招投标工作,不重复赘述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活动内容;第7条不采纳,《深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异议处置人为业主委员会,且《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已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置重大意见分歧等相关内容;第8条不采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不得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第一百零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招标文件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修改;第9条不采纳,《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已明确,业主对答复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包括向社区党委报告。另,因业主大会议题属于居民自治议事事项,如未违法违规可遵循内部协商方式处置。

  综上,《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相对完善,按本次听证会意见对内容修改完善后,继续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六、听证结论

  听证会代表就《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表了各自观点,并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程序合法合规、资料准备齐全充分、过程公开透明,本次听证会达到了预期效果。下一步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照程序积极稳妥推动《罗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出台。

  特此报告。

  听证日期:2024年8月6日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知识图谱

相关信息和服务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