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庆(身份证号:23022519******2055):
因你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委托人书面告知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意见(听证)告知书》(深罗住建罚告〔2024〕13号)。你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符合法定听证条件。若你需要申请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万达丰大厦8楼,联系电话:22185624,联系人:陈曦、丘梓琳)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