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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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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定于2024年1月30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112号万达丰大厦8楼会议室,就对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占和平广场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的行政处罚一案,公开举行听证会。现就听证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案由:对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占和平广场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名称: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三、听证会时间:2024年1月30日14时30分

  四、听证会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112号万达丰大厦8楼会议室。

  五、听证员及书记员:我局工作人员冯桂滨、刘刚、李哲组成听证组,冯桂滨担任首席听证人(主持人);我局工作人员叶俊丞为书记员。

  六、利害关系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或者推选代表申请参加听证。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于举行听证会5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住所(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利害关系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依法确认其参加听证资格。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原则上根据申请人类别和申请时间顺序综合确定。

  七、旁听人员: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

  (一)公民申请参加听证会旁听的,请于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提交书面申请,提交身份证件、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材料。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申请参加听证会旁听的,请于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名称、地址、授权委托材料、参加人职务、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信息及材料。

  八、非部门陈述人的相关权利义务

  (一)非部门陈述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前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听证参加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听证通知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以供核对。

  (二)非部门陈述人有权依法申请听证人、书记员回避,申请回避的应说明理由。申请主持人回避,可在听证举行前(2024年1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非部门陈述人有证人出席作证的,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告知我局联系人。非部门陈述人、证人应当依法举证,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除经我局确认的听证参加人外,旁听人员需经申请并获许可后,方可进入听证会场。

  (五)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应按照我局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非部门陈述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将依法终止听证。

  (六)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和安排,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七)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

  (八)其他法定权利义务。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叶俊丞

  联系电话:0755-25546851

  单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112号万达丰大厦8楼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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