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23年4月25日核发的天众塑胶厂城市更新单元01-02地块广场建设项目工程(证书序列号:2023-0575),此工程未在施工许可证领取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也未按要求在期满前向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延期。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现将天众塑胶厂城市更新单元01-02地块广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序列号:2023-0575)自行废止的情况进行公示。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