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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征集罗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意向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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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22〕10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22〕8号)相关要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现向罗湖区广泛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筹集意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及条件

  (一)新建及存量项目

  1.居住用地上的居住房屋新建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存在争议;

  (2)房源以建筑面积不超过七十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2.产权明晰居住房屋筹集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房源应当具有权属证明文件,且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或者宿舍等;

  (2)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人的,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

  (3)房源规模不少于十套,且以建筑面积不超过七十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二)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

  含申请时计划实施改造的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以及申请时已完成改造的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

  1.原则上以栋为单位,且房源规模不少于十五套或者总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

  2.房源以建筑面积不超过七十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3.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

  4.改造房源经房屋安全鉴定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5.不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

  6.申请时计划实施改造的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拟改造房源应当满足第1项、第2项条件,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并且未列入城市更新或者土地整备年度计划;项目改造竣工后,应当满足第1-5项的条件且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达到入住标准。

  (三)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或者科研教育等。

  2.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3.未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

  4.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科研教育、研发用房应当以栋、座或者相对独立的整层为单位进行改建,厂房、仓储用房应当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5.改建项目所在宗地存在两个以上共有人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当由宗地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改建。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优惠政策

  取得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并享受土地、财政、税收、金融、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有关奖补政策。

  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55-82177716、22185629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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