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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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推动物业服务转型升级的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区物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的意见》和《深圳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采取“政府引导、协会整合、企业创新”模式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纪业务(以下简称租赁经纪物业企业)。

  二、明确租赁经纪物业企业基本要求

  (一)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备案。租赁经纪物业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登记,应当及时向市住房建设部门完成备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备案信息。

  (二)合理配置业务人员。在保障基本物业服务水平的前提下,租赁经纪物业企业应配置相应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业务人员。

  (三)完善企业制度建设。租赁经纪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房源收集、房源管理、房源发布、带客看房、合同签订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规范化开展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一)加强企业信息公开。租赁经纪物业企业应当及时公示从业人员情况、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鼓励租赁经纪物业企业依法开发线上住房租赁经纪业务平台或者利用现有的服务业主的APP发布住房租赁经纪业务信息。

  (二)严格执行信息审核。租赁经纪物业企业发布的地址、面积、租金和图片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在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权属信息,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查看住房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三)制定合理服务价格。住房租赁经纪业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租赁经纪物业企业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各项服务内容对应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

  四、多元化开展租赁经纪业务

  (一)独立运营。租赁经纪物业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可通过整合内部资源等方式收集整理房源相关信息、发布信息、促成交易,依法独立开展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二)合作开展。租赁经纪物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数据平台等专业机构依法合作开展住房租赁经纪业务,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企业合作促成一宗住房租赁交易的,应按一宗业务收取费用,不得增加额外费用。

  (三)协会资源整合。区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可依法探索物业服务租赁经纪发展联盟模式,充分整合联盟内的租赁经纪物业企业资源,创新房源信息共享、片区联动、经纪人员负责制等模式,实现资源、信息、服务共享,提高服务水平。

  (四)明确财务核算标准。租赁经纪物业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纪业务,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并设置专职工作人员的,应当与业主共有资金的支出剥离,实行独立核算。住房租赁经纪业务作为物业管理特约专营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等主体依法支付报酬。

  五、落实网签备案便民服务

  租赁经纪物业企业促成住房租赁交易后,积极引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市住房建设部门统一的平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线下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市住房建设部门统一的平台完成租赁信息报送,便于进一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项权益、简化相关办事流程。

  六、其他事项

  (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开展房屋租售经纪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等规定,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形成健康发展新格局。

  (二)区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网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租赁经纪物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达成租赁交易后主动上报住房租赁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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