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监管和住房保障中心协议书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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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机关(甲方):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东              职务:局长


  受委托组织(乙方):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监管和住房保障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112-1号万达丰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杨红军              职务:主任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造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决定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在甲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造价、人民防空工程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等领域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甲、乙双方签订本委托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二)对甲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造价计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造价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依法查处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或参加各类执法检查。

  (七)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八)建设工程(含拆除工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及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等相关备案服务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及甲方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委托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5.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6.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8.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0.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五)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5.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8.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3.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14.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15.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16.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17.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18.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19.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21.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六)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委托权限

  (一)组织实施实地检查。

  (二)听取当事人情况说明,询问有关人员。

  (三)查阅、调取、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五)依法对委托执法事项进行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及甲方委托的其他权限。

  四、甲方权利义务

  (一)指导监督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二)对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视具体情况作出责令改正或收回委托权限的决定。

  (三)对乙方在甲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具体委托事项。

  五、乙方权利义务

  (一)在甲方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行使职权,不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二)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执法权,并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报告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四)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五)在处理甲方委托事项时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六)因委托事项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在甲方指导下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

  六、委托期限

  本协议书委托期限为5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双方续签委托协议。

  七、其他

  (一)委托执法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二)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另上报市、区司法局各1份。

  (三)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协议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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