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19年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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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文某长期不在岗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当事人的姓名: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罗住建罚决[2019]1号、罗住建罚决[2019]2号

  执法事项: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未落实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处罚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

  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某项目的施工单位,2018年10月22日,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发现该项目工程项目经理文**不在岗,未落实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制度。经了解,该项目经理文**在岗履职不到位,长期不在岗,日常检查包括月检、周检、日检经常未参加,导致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未发挥实际作用。

  (二)处理过程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文**不在岗情况后,立即对责任单位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5日内整改上述违法行为。

  随后,执法人员向所在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汇报了巡查的详细情况,经局领导批准,以文**长期不在岗为案由,分别对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文**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2日,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文**到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地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出示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监理周例会纪要后,该项目经理文**承认了其在岗履职不到位,安全方面检查不全面,日常检查包括周检、月检、日检经常未参加的事实,对证据展示和执法程序表示无异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2019年1月10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案审会讨论决定,同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采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7的自由裁量权,对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文**罚款人民币1500元(单位罚款的7.5%)。

  据此,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分别为:罗住建罚告[2018]6号、罗住建罚告[2018]7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当事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均无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理结果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采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7的自由裁量权,对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文**罚款人民币1500元(单位罚款的7.5%)。

  (四)效果评析

  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工地现场,反映出的是项目经理不履职、履职不全面的问题,必然导致施工企业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为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项目经理们必须做到在施工阶段认真驻守施工现场,履行其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处罚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案件中,既处罚项目经理本人,也处罚其所在的施工企业,有助于促使施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从而通过项目经理更好地管控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案例2.某小区出租人整改“房中房”安全隐患行政指导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行政执法主体: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当事人:广场北街小区“房中房”某出租人(转租人)

  行政指导意见书名称:《结构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行政指导事项:“房中房”相关执法事项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背景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人口流动的规模和频率保持高位运行。外来人员到罗湖区务工与定居,推动了罗湖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房中房”现象就是其中之一。“房中房”主要表现形式为将客厅、房间、厨房甚至阳台分隔改造成若干小间,按间分租以牟取经济效益。

  2019年9月,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工作人员在对广场北街小区进行综合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存在部分出租人(转租人)擅自将本小区单元房分隔成若干单间房进行出租的现象。

  (二)处理过程

  1.召开“房中房”综合整治会议:2019年9月,区住建局组织广场北街小区管理处工作人员、“房中房”出租人(转租人)等召开“房中房”综合整治会议,现场共有14位出租人(转租人)、2位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区住建局向与会人员传达了两点指导要求:一是落实结构安全主体责任。区住建局组织人员对“房中房”出租人(转租人)进行普法教育,并与之签订《结构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督促“房中房”各利益方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自查自纠。二是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2.现场检查:会后,区住建局工作人员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对涉嫌“房中房”的房屋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处理结果

  2019年9月26日、10月30日和11月21日,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前后三次前往现场检查出租人(转租人)对房屋的整改情况,经检查,部分出租人(转租人)已自行整改完毕,广场北街25号一单元102、8号四单元208、17栋1楼出租人(转租人)正在进行整改,在区住建局工作人员的现场督促下,出租人(转租人)已当场将违建卫生间拆除。

  (四)效果评析

  通过对广场北街小区涉嫌违建房中房的房屋进行检查和实地指导,以及对出租人(转租人)进行普法教育,提高了出租人(转租人)的法律意识,消除了“房中房”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了“房中房”引发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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