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绿色建筑管理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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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重建局、建筑工务局,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中心,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我区绿色建筑建设管理、绿色再生建材应用及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根据《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市府令25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新开工房屋建筑项目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13]1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2]130号)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在政府投资工程中率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通知》(深建字[2010]12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新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并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有关审批手续。

  二、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意见等绿色建筑相关资料。

  三、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在建筑物的基础垫层、路基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砌筑等指定工程部位,应当全面使用经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定的绿色再生建材。

  四、所有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在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

  五、建设单位在进行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指标和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及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拆除重建类)的要求。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提供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证明文件。

  六、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对各类房屋建筑项目进行绿色设计。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并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及深圳铜级标准。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原则上应按绿色建筑标价标识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深圳金级及以上的标准进行设计。

  七、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编制和实施绿色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承接的房屋建筑项目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施工时,应当对建筑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和再利用,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

  八、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所监理的房屋建筑项目落实绿色建筑标准及施工质量实施监督;对使用绿色再生建材的情况实施监督。

  特此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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