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受理罗湖区企业人才住房租售申请的通告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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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罗湖区企业人才住房租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开展罗湖区企业人才住房租售受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租售对象

  纳入《罗湖区人才安居企业名录》的企业,详见附件1。

  二、房源情况

  本次可面向企业租售人才住房共1095套。

  三、价格标准

  最终租售价格根据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批复的基准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计算。

  四、受理时间

  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4日

  五、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

  辖区龙头企业详见附件2和附件3;行业推荐企业详见附件4和附件5。

  六、受理部门

  辖区龙头企业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申请,具体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受理。地址:罗湖区延芳路区委党校,电话:25666054;

  行业推荐企业分别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区经济促进局,地址:罗湖区管理中心大厦2105,电话:25666610;

  区科技创新局,地址:罗湖区管理中心大厦2203,电话:25666925;

  区投资推广局,地址:罗湖区湖贝路罗湖商务中心2903,电话:25869965 、25869906;

  区文产办,地址: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老区委706,电话:82208832。

  七、相关规定

  (一)企业获得人才住房后,应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1.申请人已与企业签订全职的劳动合同且合法有效;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提出申请时,在本市均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具有优惠性质的保障性住房;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4.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配租的人才住房租期3年。期满后,需要续租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

  八、违规处理

  (一)申请单位对本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涉嫌虚报、瞒报、伪造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将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

  (二)区住房建设部门不定期对人才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擅自转租、改变用途或提供给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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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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