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应如何进行补偿?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发布时间: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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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四条,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一比一的比例进行补偿;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百分之三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出面积部分的房价。